谁动了我的隐私

当前栏目:参考文献 更新时间:2018-05-30 责任编辑:秩名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变化,整个社会越来越开放,信息透明度也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也渐渐地逐步提高,然而人民对其他人,特别是公众人物,的隐私却很感兴趣,并且常常在茶余饭后拿来闲谈。人民群众想要获取公众人物的私密信息,主要途径是通过观看娱乐新闻以及网络媒体的播报。隐私权的重点关注对象是私人生活的保护,然而与之对应的新闻自由倡导的却是事实的尽可能地公开和透明,所以如果这二者一旦产生了交集,一定会出现难以平衡的权利冲突。本文旨在通过解释公众人物隐私权和新闻自由的概念和其现实意义,再分析实际案例,逐步判断出二者共同存在时会产生的利益冲突的原因,并对国内外的一些典型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从而研究并寻找出出这二者之间的平衡点。

同时,在写作查阅资料的流程中,我感觉到不管是新闻自由还是对隐私权的保护,现行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具体有效且针对性强的规定,比如说没有规定新闻自由的范围,哪些可以报道哪些不可以报道,也没有明确指出隐私权的具体范围,具体哪些私人信息算是隐私,哪些则不算。所以笔者对这些立法相关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想法和改善意见。我希望这些研究能够对我国的公民权利的保障提供帮助,也希望能够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本文总共将分为四个部分,由浅而深地对该问题进行分析与思考,最后提出笔者自己的意见,下面是各部分的大概内容。

第一部分,引言,我将会引用一些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经典案例。目的是通过案例来引出问题,思考如何在能够保障新闻自由的同时也能够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然后再解释一下公众人物和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具体含义。

第二部分,具体分析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形成的原因,包括内因和外因、并且分别讨论这二者在表现形式、法理上以及价值上的矛盾与冲突。

第三部分,笔者将会借鉴国外以往相关事件的经验,在新闻报道中分别讨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分析这二者在隐私权受到侵犯时他们的不同应对方法,并且分析他们如何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和让渡。

第四部分,在我国现行规章制度下,分别分析新闻自由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发展状况。找到在我国的环境下这二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且分析我国立法之中不完善的问题,从新闻自由以及隐私权的立法角度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想法。

 

互联网时代到来之后,特别是移动端的网络越来越发达,越来越多的个人隐私在网络上被曝光,隐私在这个时代似乎显得不再那么隐私了。特别是对公众人物来说,他们本来就是公众眼中的焦点,隐私一旦被曝光,那必然会飞速传播,并且会带来一定的社会影响。茫茫多的例子告诉我们,如果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能得到好的保护,不仅仅是他们个人会受到很大的影响,社会风气也会发生明显的改变。

2008 发生的艳照门事件①,对陈冠希张柏芝等公众明星的事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这些负面消息让他们不得不承受着整个社会给他们的压力。艳照门事件正是因为网络社区中的网友获取了陈冠希电脑中的隐私从而得以曝光的,事件起因是陈冠希修理自己的手提电脑,电脑中的隐私信息被泄露了,网友将这些不雅照片发布到了网络论坛之中,照片迅速传遍了大江南北。虽然说作为公众人物做这种事情的确会让人觉得有损形象,但是这毕竟是他们的个人隐私,虽然说作为名人,隐私权的边界要比普

通人窄一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随意剥夺他们的权利,随意曝光他们的隐私。

2015 年,美国《纽约时报》报道,当时国务卿希拉里在 2009 至 2013 年这四年任期之内全是通过个人邮箱来处理政府通信的,没有使用政府规定的邮箱,这毫无疑问是不符合政府规定的。各级政府官员纷纷表示震惊,他们在自己的工作生涯之中还从未遇到这种情况。希拉里的行为被发现,是因为美国众议院要调查美国驻西班牙领事馆遇袭案件②,需要希拉里提供她和自己助手联系的电子邮件,如果没有发生这次

袭击事件,希拉里的行为还是不一定会被发现的。希拉里向众议院提交的总计 900封邮件都是其助手从她的个人邮箱中发现的。这件事情看起来是美国政府机关的内部事务,与国家政治利益有很大的关系。但是希拉里的私人信件被曝光出来,这很显然

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有很大的关系,毕竟她的个人邮箱之中并非全都是政府通信,也有很多她个人的私密信息。

从上面的两件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不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不论是政治领域还是娱乐领域,公众人物的隐私难免会收到公众们的关注,他们的私人生活很难保持私密。不论是我国还是国外,法律都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新闻自由自然是其中的一部分。既然新闻是自由的,那么毫无疑问,新闻工作者最感兴趣的也毫无疑问是公众人物的隐私,这一点无可避免。那究竟什么样的新闻报道才算是满足了新闻自由的要求,又没有侵犯到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呢。本文就要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新闻自由对于新闻媒介来说,象征着他们拥有以下几大权利。首先,政府不能干涉新闻媒介的传播活动,也不能用威逼利诱的手段来影响新闻媒介的正常运作。其次是新闻媒介可以自由采访,从政府到平民百姓,新闻机构都应该拥有权利进行自由的采访,从而保证新闻工作的时效性和真实性。再次是报道自由,新闻媒介可以把采访得来的消息通过各种方式向外界传播,让公众了解相关事件。最后是传递的自由,新闻媒介通过采访获得的素材和信息不应该被相关机构不合理地审查或扣押,让新闻消息无法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