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新闻自由

当前栏目:参考文献 更新时间:2018-05-30 责任编辑:秩名

 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平衡

1.我国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现状

每当说起我国的新闻自由的时候,总会有很多的分歧产生,特别是在西方媒体界的眼中,我国的新闻自由是不存在的,是名存实亡的。他们认为在我们中国,只存在宣传,不存在新闻。新闻自由指数排名也将我国排在一个很靠后的位置,基本都处在倒数十名的范围之内,被列为“没有新闻自由的国家”之一。然而,我国的媒体自然也要为自己而发声,他们认为这种排名是不合理的,是与中国现状完全不相符的,他们认为“媒体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工作”,并且要把维护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当成自己的一份重要职责。

不论西方和中方的观点孰是孰非,有一点我们是非常清楚的,那就是中国的新闻自由的确还存在很大的问题,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都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笔者会在后续的内容中提出自己的意见。其实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也有一些同样的问题存在,也需要在立法以及现实操作上做出很多的改进。

“或许令人惊讶的是,虽然大家都知道公众人物与媒体间的冲突,但是公众人物都很少对隐私权的侵犯提出诉讼。”①

1.1我国新闻自由的保护现状

我国在宪法第三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和出版自由权,在第四十一条中规定公民享有批评和建议权,这些规定虽然可以延伸出新闻自由这一观点,但是新闻自由却没有明确的作为一项公民的权利被写进法律,这跟西方相比,很明显是有一定滞后性的。如果没有明确的立法,也就代表着没有真正的新闻自由,公众的知情权就没法真正得到法律的保障。关于舆论监督,相关法律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6 条第 3 款中提到,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然而仅仅针对消费者进行规定,这不是站在新闻自由的出发点来提出的规定,削弱了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职能。

我国的司法实践之中,新闻自由受到侵害的事件不少发生,然而司法机关对于这种情况却没有强有力的处理措施,就算新闻自由得不到保障,受害者也无处申冤,有苦也说不出。很多被采访者不愿接受采访,便对采访进行阻挠和干扰,甚至有些人强行打断采访,对新闻工作者进行人身攻击或是毁坏采访设备。然而这些事件却只能当做民事纠纷来处理,并不能当成是阻碍新闻自由权利的行为。

在新媒体环境下,人人皆可当媒体,大量自媒体的涌入使得新闻自由似乎有了蓬勃发展的势头,但是如果人人都能随意地发送信息,会带来大量的负面消息和假信息,对于社会安定是很不利的,所以政府必须对其加以管控,对自媒体实行实名制,这让很多人有话不敢说,间接导致了新闻自由难以实现。

1.2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关于隐私权的问题,直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足够的法律法规能够保证隐私权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很多理论上的东西还没有充分的探究,更不要说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了,更是缺少明确的条例来说明相关的内容,所以当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时,会遇到没有法规可以参照的后果,也就是说现在的法律法规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还远远不够,立法部门还需要加以完善。

我国宪法现在还没有对公民隐私权或是个人隐私权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相关的专门保护隐私权的条款,只是把有些会侵犯到公民隐私的行为散乱地放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

在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案例最近实在是不算少数,可是结果却没办法判定其隐私受到侵害,正式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才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现在人们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了,公众人物则更加希望自己的私生活能够得到保护,更何况他们的隐私可能会带来社会影响,所以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必须要抓紧实施,要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调整,不能只停留在计划的阶段了。

2.我国新闻自由中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现在看来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无法可依,所以必须赶紧把明确的规定写入宪法。隐私权应该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最高的保护,隐私权必须要先被法律赋予明确的实际意义,之后才能提到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比方说,将“公民的隐私权依法受到保护”这一类的条款明确的加入宪法,这样才能让隐私权得到保障。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不能草草了事,一概而论,应该有一项专门的民事法规来实施保护,如《隐私权保护法》,在其中再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做出合理合法的规定,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适用范围,以及侵权的惩罚措施等等,这样才能让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得到最明确,最妥善的保护。也能让公众人物和新闻媒体工作者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或是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权。

同时,对新闻工作者来说,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和思想道德素养也是非常关键的。除此之外,如果能有一部法律,对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或者报道过程有明确的规定,或许侵权行为能够减少许多,新闻自由或许也能得到更多的保障。也能让新闻传播的消息更加让人信赖,对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是大有好处的。

3.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平衡保护

对于如何平衡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这个问题,在学术界还存在着很多不同的观点,想要在现实情况下二者兼顾还是有一定难度的,下面先看一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就是新闻自由优先,个人隐私靠后,新闻媒体在我国是主要的信息传播渠道,也是效率较高的行政监督渠道,对于反腐倡廉等工作来说也是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所以新闻的自由应该得到加强。然而在很多地方,新闻自由很难得到发挥,想要深度挖掘真实信息还存在着很大的难度,所以这个观点在现实情况看来比较难以实现。

第二是公众人物隐私权优先得到保护,这是对公民权利保护的一大进步,是对个人权利保护的一大壮举。我们不能因为集体的利益就完全忽略掉个人的利益,更有甚至,某些新闻媒体就是为了挖掘明星的丑事,以博取关注获得更多的回报,这样的工作态度是不健康不积极的,不利于新闻业的健康发展。所以说与其给新闻业更多的自由,还不如对公民的隐私权加以更多的保护,不要让侵权行为出现时再遇到无法可依的尴尬情况。

第三种是分别衡量,也就是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然而这种情况在笔者看来非常的理想化,很难真正得到实现,司法机关很难判别究竟哪一方的利益更应该受到保护,很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不利于司法公平。

第四点就是平衡保护,这是最公平也是最合理但也是最难实现的一种保护措施。这要求新闻工作者和公众人物双方都能够根据相关的规定或者经验,在矛盾发生时能够合理妥善地解决,新闻自由能得到保证,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不会受到侵犯,这个目标还很遥远,也很难以实现,但并不是不能实现,这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机关还有新闻工作者以及公众人物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结论

在现在这个人人皆媒体的大环境之下,新闻传播的信息量大大增加,传播速度也大大加快,新闻报道对于舆论的监督和引导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新闻自由对于民主的建设也有很关键的意义。但是新闻自由难免会造成侵权事件的发生,公众人物作为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与普通公民不同,他们的隐私权更容易受到关注,而且他们的隐私权相对来说会受到一定的削弱,所以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需要单独讨论。本文分析了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矛盾和冲突,借鉴国内外的案例和经验,归纳出了我国在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以及新闻自由保护方面需要改进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双方的权利。

笔者希望自己的探究能够得到社会的共鸣,我国的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缺失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和不足之处,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之中,这方面的法律很显然是落后的,立法机关需要抓紧完善。希望本文能够为民主社会以及和谐社会的发展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笔者个人认为,在新闻自由尚难实现的情况下,不妨先从公众的知情权着手,先完善知情权相关的法律文献,再由知情权向外引申,慢慢提出与新闻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让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隐私权得到一个相对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