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实用分析技巧

当前栏目:参考文献 更新时间:2018-05-31 责任编辑:秩名

 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风险企业、市场、风险投资机构、政府和中介机构等所有参与主体相互关系与活动的集合,是围绕风险投资退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体制设计。一个通畅的风投退出机制,需要严谨完善的政策法规,政府的大力引导支持,发育健全、层次结构合理的资本市场体系,理性成熟的风投参与者和优质有效的中介服务。根据美德两国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1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建立健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意味着通过差异化的制度安排,使得不同层次与特点的经济实体都能够在体系中满足自己的投融资需求。在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体系有着层次不够丰富,部分市场覆盖面窄定位不明确,不同层次市场之间衔接不足的缺点,以至于大量处于资本市场底端的中小企业的有效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我国的风险投资退出主要方式是上市和并购,而创业板和场外市场是实现上市和并购的主要途径,也是我们接下来完善和改进的重点。当无法实现 IPO 途经时,可以尝试买壳上市(Reverse Merger)和借壳上市,这两种方式具有灵活性强、费用少、门槛低、时间短和成功率高的优点。

1.1优化创业板市场

优化创业板市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明确市场定位、加强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督和引入做市商制度。

现在我国创业板实行的法规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因为对盈利性的指标偏高,所以大量处于初创期但是盈利性不足的中小企业难以上市,也导致了某些财务造假行为。因此,应该明确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场定位。根据德国的经验,我国可以尝试建立由行业自律(证交所)、政府(证监会)和社会力量(媒体)共同组成的多元监督体系。从而规范创业板市场秩序和上市企业行为。我国创业板使用的是竞价交易制度,但是对大额买卖指令的处理能力很差,缺乏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维护机制,做市商制度有增强市场流动性、维护交易价格稳定和价值发现、活跃交易、抑制投机等优点。因此,有必要借鉴美国纳斯达克市场混合交易制度的经验,引入做市商交易制度,与我国现行的竞价交易制度结合,搭建适合我国创业板的交易制度。

1.2发展场外交易市场

相对于创业板市场,新三板的融资模式更加创新,挂牌费用与时间成本更少,上市标准更宽松,融资效率更高,更能够满足处于初创期的高新科技中小企业的上市需求,也为风险资本的退出提供了一个补充途径。针对新三板在试点和扩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引入做市商制度,改进交易制度,提高市场流动性;第二,完善法律体系,加强信息披露和统一监管,另外,借鉴英国高增长市场

(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 AIM)的终身保荐人制度,进一步提高流动性;第三,完善转板制度,实现新三板企业向高层次资本市场或者区域性场外市场的双向流动。

2完善相关法律

第一,制定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法,结束目前地方政策法规混乱的现状;第二,放宽《公司法》对股份回购的约束,明确股份回购的程序,规范股份回购中的条款等;第三,扩大《破产法》适用范围,承认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允许自然人的破产免责,完善监督保障制度,激励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3提高风险投资中介的专业素养

提高风险投资中介的专业素养,首先要引入专门针对风险投资的专业中介机构,比如知识产权和科技项目评估机构。另外,现有的中介机构是分阶段单独开展工作的,缺少协调性,非常有必要构建一个能够为整个风险投资及退出的过程提供系统性服务的中介平台。

其次,专门服务中介行业的法律法规应该被尽快完善,包括行业准入和认证标准,行业保障与监管。另外行业协会也应当受到重视,并担负起相应的行业协调,行业自律,政府沟通的职责。

最后,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应当受到重视,弄虚作假、隐瞒关键信息等行为一定要受到严惩。

 

在主要的几种退出途径中,并购和回购仍然是我国最主要的退出方式,通过 IPO 方式实现风险投资退出的数量正在持续增长,这三种方式的盈利率都非常可观。但是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目前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不合理的上市退出方式。第二,并购回购发展不完善。第三,缺乏专业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通过从退出方式占比,上市要求和法律监管的角度对比分析美德两国的经验借鉴,本文提出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改进方案建议:第一,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包括优化创业板市场和发展场外交易。第二,完善相关法律。第三,提高风险投资中介的专业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