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当前栏目:参考文献 更新时间:2018-06-03 责任编辑:秩名

 村委会作为中国目前最广泛的基层民主政治组织,自始至终离不开一个重要的构成要素——选举。选举关乎国家存亡,人民利益,是不可缺少的,也是体现国家是否民主的重要依据。2015 年,国务院第六次正式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这部法律深刻体现了国家十分看重农村的选举制度。

2016 年 12 月份,盐城市坞港村的选举活动取得了圆满的成功,村民开始真正意义上的当家做主了。通过民主选举有效推动了坞港村的稳定以及经济发展,并且极大的提高了农民的政治素养,法治意识以及民主思维。但是,我们不能只看到其取得的重大进步,我们更应该关注其所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寻找解决的办法,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更上一层楼。这一次的选举圆满成功,恰是寻找根源,总结经验的不错的时机。

村委会的选举,不仅关乎个人、关乎基层,更要上升到国家的层面去考虑以及分析问题。完善这方面事情,不仅需要一定的体系,实事求是更加专业的解决问题。而且也不能忘记从理论方面去辅助分析。这俩种方法缺一不可,都要去深层次的分析研究。随着推选工作的不断完善,村委会选举理论会更加系统、常规、标准,另外对于从理论上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丰富村委会选举研究素材,完善村民自治相关理论也有重大意义。

 

相关概念

(一)村委会选举的概念

村委会选举是指:“村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和相关地方性法规,以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以及免去村委会干部、委员”[2]。等到了 1988 年之后,在多次重复修改试行的情况下,我国大部分的地区实行了这一制度,取得了很大的进步,选举方式也推陈出新,不断地向前完善发展。

村民选出村民代表来开展会议,投票推选村民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来负责这一块选举推选的工作。选举委员会的人数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由于选举的需要,人数最好不要是偶数个。另外,如若村民与候选人是亲戚关系的,理当避嫌,不能成为选举委员会成员,否则就会影响选举的公平性。当选举结束之后,应当将选举的结果在第一时间公布于众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备,以便广大人民和上级政府及时监督。

虽然农村农民居多,位于高端层次的人也很少,但是正是因为这样,农民的选举渴望更加典型,村委会更应考虑到他们的诉求,要让全村有资格的人都能充分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不能只考虑处在高端层次的人,要真正做到大众性,只有这样选出来的村委会才能真正做到为村民谋福利。

(二)我国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发展史

1、萌芽时期:1980 年至 1987 年

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中国历史上首个村委会就在这个时候诞生了。在广西屏南乡合寨村,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村民民主投票选举产生了村委会成员。两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确立了村委会的法律地位,为今后村委会的运作奠定了法律基础。三年后的三月,《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公布实行,也就预示着人民公社的体质从此被废除了。接着各个村委会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了。1987 年 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着重把“村民自治”提上议事日程,并以此为大目标。1988 年 6 月,国务院公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表明了我国村民自治正式兴起[3]。村委会和生产大队是不一样的,有很大的区别,村委会是拥有权力方面的分配的,是人名群众在新时代的伟大创造。这个创造具有传奇性,突破了人类思维的极限,给人民带来了权力,是新时代发展的要求。

2、试行时期:1988 年至 1998 年

1988 年准备实行的《村委会组织法》取得了重大的成效,但是在制度这一层面还有所欠缺,还需进一步发展。村民民主选举产生村委会,村民管理也越来越正规有序了。到了 1998 年,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实行,预示着村委会选举的 10 年的试用期从此不再存在[4]。

在这十年里,我国的各个地方依据《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这俩部法律,开始实施村民民主选举村委会成员,并通过了实践的检验。而且,全中国的村委会实行了不少于 3 次的换届,选举不仅民主而且规范。

3、发展时期:1998 年至今

在十年的试用期结束之后,村委会选举的活动有了提升,各地农村尊重实际,实事求是,连续提出颁布实施适合本地区的村组法办法。在这个阶段,村民自治已成为主流要求,中央决策层则更是对村民的自治活动高度赞扬。

到了 20 世纪末期,我国的十四省创立了新的村委员会选举法。之后广东取消了一些办事处,村名自发的将委员会办起来。2000 年的时候云南开始走相同的道路,也开始走选举这条康庄大道。全国农村的基层管理体制正逐步统一,民主选举在全国的发展也越来越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