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选举法(原因)

当前栏目:参考文献 更新时间:2018-06-03 责任编辑:秩名

 (一)利益驱使

《村委会组织法》中提及,村委会的职能十分广泛,比如解决村民的共有财产问题,还有村落的一些建设方面、发展方面的问题。强调了农民是主体,是第一位,不管是谁,在法律的基础下,都不能侵犯村民的利益,应以村民集体利益为首位。对农民共有的财产以及土地,要在法律的基础上合理地使用与开发,把经济牢牢的抓在手上。

适逢经济改革结束,坞港村经济资源的价值并还未被重视,贿选现象也不像现在这般常见。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等其他经济资源日益受到关注。贿选这个问题之所以时有发生,是因为这关乎个人利益,竞选坞港村村委会的候选人们宁愿铤而走险。但是贿选的严重后果是不可估量的,因为他们在贿赂的时候投入了很多,一旦他们在村委会谋得了一官半职,他们就会利用自己的职权之便去回本,甚至产生更大的利润,最后甚至可能出现小官巨贪的情况,给坞港村村民带来严重的后果,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

除了经济利益对贿选者的影响外,贿选者的政治利益即贿选者的权利需求也是产生贿选现象的重要原因,村委会虽然不是国家干部,只是一个小小的村官,但是村委会却有着不小的权利。据笔者调查发现,现阶段农村治理,村委会决策、执行合一,农民民主的权利基本已经被村委会替代,村委会权利过大,并且不受制约。正是由于这种局面的形成,贿选者受权利诱惑,会不惜一切代价使其欲望得到满足。

另一方面,贿选者把村委会当成其政治权利的“跳板”,因为村委会和政府部门关系密切,可以为贿选者奠定坚实的人际关系,为自己今后成为乡镇干部,走上仕途做铺垫,以谋取更大的权力。

(二)相关立法不健全

国家并未对村委会选举策划出详明、概括性的法案,但是全国各地都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引导下,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订出适合当地的选举办法[5]。然而盐东镇只是流于形式,在客观上是村委会选举的制度过于粗略,并且空隙很大,盐东镇正是利用了这种空隙,操纵坞港村村委会选举。

当然,坞港村根据了本村的具体情形制定了符合要求的选举方案,对每一块需要注意的地方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以及要求。不过,仍有许多地方因为考虑的不周到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规定不合理、不具可操作性,经不起推敲等。

另外,盐东镇政府认为坞港村村民素质普遍偏低,思想比较传统,甚至不知道选举为何物,如果完全放手,必然会导致坞港村村委会选举的失败,为自己热后的工作带来麻烦,于是盐东镇政府便直接介入选举,甚至操纵选举。盐东镇政府一直认为坞港村村委会是他的下属部门,自己直接指派村主任是对坞港村村委会负责任,然而这种情况会破坏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得坞港村村民不能很好的行使他们的选举权,造成严重的后果。

(三)村民政治义务感不强

坞港村村民年龄 70%处于 50-59 岁,受教育程度 60%是小学及以下,并且知道相关选举法律的村民仅占 10%,由此可见,坞港村的村民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并且基本处于只知其名不知其意的状态,认知状况堪忧。此外,坞港村农民缺乏权利意识以及维权意识,他们甚至不知道属于自己的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更不懂得如何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来参与村民自治。从而形成了他们现在这种对村委会选举持不主动、不配合甚至排斥的态度。

此外,坞港村村民认为选举浪费时间,他们没有时间去了解候选人,去了解整个选举过程,甚至对于投票的几个小时,有些坞港村村民也不愿意腾出来,他们认为还不如去做农活,还能多赚点钱,但是选举这种只走形式的事情,与他们无关。

(四)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不高

虽然本世纪后,我国政府对“三农”问题的投入越来越大,政策扶持的力度也越来越大,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的速度也越来越快,但是盐城市坞港村现在仍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仍发展商品经济,生产效率低低下,生产水平仍然远远落后于其他农村地区,经济相对城市来说仍十分薄弱,还有许多薄弱环节。根据 2012 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08 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760.6 元,2012 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916.6元,5 年间人均年增长 631.2 元[6];然而 2008 年坞港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780.8 元,2012年坞港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464.7 元。根据这些数据可以发现,坞港村和其他农村地区还是有很大的差距的,并且这个差距还在不断地增长之中。原本农村人民的平均收入远不及城市人口的平均收入,因此坞港村村民为了赚到更多的钱,部分村民选择去城市打工,坞港村劳动力资源部分流出,导致了坞港村劳动力不足,阻碍了坞港村经济的发展假户口[7]。对于选举,坞港村村民不在乎的原因,不外乎是他们忙着养家糊口,根本就没有时间去折腾这些事,而且他们的文化水平大部分都很低,积极性不高,社会责任感不强,更不愿意去搞这些吃力不讨好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