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监督(影响公正审判的表现)

当前栏目:参考文献 更新时间:2018-06-04 责任编辑:秩名

 当前,我国的司法改革正在摸索进行中,司法处于一种有漏洞、薄弱的状态;而舆论监督,随着近年科技的迅猛发展,舆论监督显得来势汹汹。加之人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不同阶层民众的知识面、法律意识各有不同,而法律意识、知识面都薄弱的民众是最多也是最激进的,这个群体形成的舆论快速且易受他人摆布,这就造成了社会舆论对公正审判的各种负面影响。

1报道与评论不分,从而影响舆论导向

社会舆论的形成和所有事物的形成一样都有一个过程。社会现实是由多数人的共同信念和思想构成的,人们总是倾向于把大多数人共同认为正确的事物作为判断准则,因而个人在社会中会表现出从众心理。[3]当某一个案进入人们的视野,当人们试图去关注这个个案时,在关注的过程中,每个个人对这个个案都已经有了一个自己的主观态度和心理预期,只是通常情况下都还比较模糊不清而已。所以,当一部分社会公众把自己的看法表达出来,当这些看法中的类似看法汇聚在一起时,就会让更多还未表达的人们突然意识到原来这个观点就是自己内心确信的,随着观念看法的积聚,这就形成了对司法审判产生巨大压力的社会舆论。

社会舆论当中一种最重要也最普遍的是传统的媒体舆论。它的特征就是单向性、获取的广泛性以及具有较大影响力。传统媒体舆论通常都是通过电视、广播、电台等方式向人们传播各种案件以及对案件的评论。相较于网络舆论,传统媒体舆论的受众范围更加广泛,尽管现代社会网络发展迅猛,但相比电视、广播这样的传统媒介,网络还是少了一部分不会使用网络的受众。传统媒体舆论具有单向性,通常都是媒介向公众介绍案情、民众的各种看法,民众不能简便、快捷、直接的表达自己的观点;而网络舆论的最大特点就是观点的传播和形成都是由民众自己掌控,少了媒介传播的这个环节,使得表达出的观点也更加真实。传统媒体舆论更倾向于邀请所谓的专家学者对某些社会关注度高的事件进行各种评论和解说,打着专家的旗号,势必对普通民众造成的影响更大。但是,不论是传统的媒体舆论还是网络舆论,正确、合理的舆论的形成都依赖于案件情况发布者发布的信息情况客观、真实、可靠。然而,目前的现实却是太多的情况为发布者利用社会大众的从众、同情弱者、憎恶贪腐等观念,通过删减、改编、篡改案件事实真相,利用舆论压力去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这种情形尤其在传统媒体舆论中表现得更加突出。虽然,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公权力包括司法权的行使进行舆论监督也具有法律和实践根据。并且,公民知情权的实现也势必要求有媒介传播信息,但是,传播的信息只限于案件的事实情况,而不应包括媒介传播者自身对案件的看法和评论,更不能在传播的信息中写“根据某某专家的看法,这种人就必须判处死刑,他是天生的杀人犯”之类的话语。现代社会,特别是在我国,普通民众本来对司法的公信力、权威性都有所怀疑,再加之信息传播者添油加醋的描述,更加影响了舆论导向,使得当案件经过审判之后得出的判决结果完全偏离舆论导向,这就不免更加深了社会大众对司法权的怀疑,同时在案件尚未审结前就形成的社会舆论给司法权的行使者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2社会舆论使法官的内心确信动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立法、执法、司法等一系列法治活动的指导理念。它要求法治活动的进行要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三个效果的统一,不能单纯的只满足某个效果的高度实现,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西方国家的区别之一,我们更强调要达到三个效果的统一。所谓法律效果,就是执法者、司法者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执法、司法活动。所谓社会效果,即法治活动的实现过程和结果要考虑社会大众的看法,也即是法治活动的过程特别是结果要具有可接受性。从法理角度我们知道,法律效果即是法的可预测性,它属于形式法治范畴;社会效果强调法的可接受性,属于实质法治范畴。而从本源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都具有紧张关系。但是呢,我国还明确要求法治活动不仅要考虑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甚至还要达到三个效果统一。这也就导致了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得不充分重视社会舆论,甚至导致法官对社会效果的重视超过了法律效果,从而造成“舆论审判”。2010 年的“药家鑫案”就是典型的例子之一。2011 年 3 月 23 日药家鑫一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判决前,法庭以 400 名大学生为主体的旁听者收到了一份特殊的问卷——

“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卷上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是什么?”[4]一个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当中,在庭审现场直接提出两个本身只能由司法审判者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并且这些事项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基本权益。这不禁令人思考,这到底是法庭在审判还是舆论在审判?不言而喻,最后药家鑫案的判决结果遵循了社会舆论。我们先不管这样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仅仅就是法庭的行为就极大的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让公众产生舆论能够主导审判的看法。这也是形成现在的“十年上访不如一朝采访”情形的重大原因之一。

3舆论压力对公正审判的影响

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认为:“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法院必须摆脱压力,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5]公正审判的实现依赖于司法审判者独立、正确适用法律。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舆论无处不在,当然,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对案件的舆论更是普遍。大家应该都有一种感受,那就是,当自己的某种观点或看法得到别人的肯定时,你会很开心,然后两个人相互吹捧这个观点是如何如何的有道理,然后自然而然的两个人就认为这个看法是坚不可摧的了,第三人再想改变你们的想法就难得多了。

作为法律人,我们都知道,当一个案件发生之后,不论是警察、检察官还是当事人和证人等,大家竭力去发现和挖掘的都仅仅只是更贴近真实事实的法律事实而不可能是真正的事实。而法官在庭上据以断案的依据也只是这些人员构建起来的法律事实。这么说,就很能理解社会舆论会对审判人员造成影响从而对公正审判造成消极影响。特别是在现阶段的我国,社会大众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再加上科技的发展使得群众了解社会状况的途径变得简便、快捷。不少有心之人歪曲事实从而引导社会舆论导向,一旦强大的社会舆论形成就很难再改变从而可能影响公正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