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噪音污染损害的救济制度及完善

当前栏目:参考文献 更新时间:2018-06-04 责任编辑:秩名

 (一)  国外社会生活噪音污染救济制度的经验借鉴

法律是一种以实现正义为目标的权威性的价值体系。法律针对的不仅是人的内心,也包括人的行为。不是只用来消灭利益之间的冲突,而是在正视冲突的同时寻求解决冲突的办法。人们关于环境资源的使用而产生的冲突,便需要环境法来解决。12

纵观世界各国有关社会生活噪音污染的防治对策,有许多方面值得我国借鉴:

(1)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安宁权。

尽管维护公民享有的安宁、健康的声环境应该是噪音污染防治的立法目的,然而我国的《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却仅规定了公众具有维护声环境,防治噪声污染的义务。不但没有指明立法目的,也未规定公民享有安宁权。立法目的的不明确,权利义务的不统一,很难真正实现噪声污染的防治。因此,必须尽早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安宁权,以便使公众在行使自身拥有的安宁权的同时,努力维护声环境,积极防治噪音污染。

(2)明确规定社会生活噪音种类以及噪音污染的界定标准,出台我国的《声音分贝法》。

社会生活噪音种类多样,想要具体控制,就需要首先对社会生活噪音种类进行详尽的规定。其次,尽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噪音污染的标准是: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环境噪声并且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生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个地方,声源总不是单一的。人们的单个活动所产生的噪音可能并没有超过排放标准,不会造成什么损害。但当多种未超过排放标准声源齐发时,该地区的声环境质量便无法保证了。因此,在明晰各种噪音的排放标准的同时,先对具体地区的声环境质量做好监测,测定出该地区有利于舒适、健康生活的噪音最高限制,以便协调该地区各方面的活动总声值不超过该限值,以有效维护安宁的生活环境。美国的《声音分贝法》对我国也是一个有益的借鉴,尽快出台我国的

《声音分贝法》,以便建立专门的噪音测量部门,用专门的仪器测量声音的分贝率,从而通过声音分贝量的测定来限定具体区域噪音最高值,以追究超过限值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3)完善社会生活噪音污染法律追责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中国的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七章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对于因噪音引发的纠纷的处理主要有行政处罚、调解和诉讼。但并未完善的建立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机制。在对该类纠纷存在起诉难、举证难、执行难等种种问题的情况下,借鉴国外运用非诉讼方式解决该类环境纠纷十分必要。完善追责机制,首先需要对诉讼制度进行完善,将有关低频噪音的纠纷纳入处理范围,以适应环境的变化,满足人们的需求。同时,对于噪音污染赔偿难确定的问题,也应该在立法中进一步细化,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以真正保障公民的权利。此外,也应完善我国的非诉讼解决方式,纳入调解和仲裁等方式,并进行重点规定。同时将促进当事人协商作为重要补充,以灵活的方式处理纠纷。权利的保障首先来源于对权利的知情,因此,还需加强公众参与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力度,不仅要重视噪音污染问题产生后公众的知情权,还应建立公众的事前参与机制与事中监督机制。

(二)  建立环境相邻关系制度

1、 环境相邻关系制度概念及特征

我国民法理论通说认为,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对其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规定于我国的《物权法》之中的重要内容,相邻关系的调整范围主要表现在对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上。而环境相邻关系,学者们普遍认为是以相邻关系中的环境权益为内容的一系列权利的总称,是相邻不动产利用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享有清洁、优美的环境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相邻关系中的一种,13其产生依然是源于对所有权的限制,核心在于基于环境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冲突。

尽管环境相邻关系属于相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也具有自身的特点:

(1)环境相邻关系不单纯以不动产是否相互毗邻来判定。

“牵一发而动全身”一词的意义在环境影响中有很好的体现。由于自然环境整体的不可分性,使其某一部分改变都会引起生态的连锁反应。包括通风、日照、采光、噪音、粉尘、水污染、大气污染之类不可量物的侵害也不再仅仅局限于相毗邻。 如果说过去我们大多将相邻关系理解为基于对不动产的使用而对他人不动产产生的影响,那么在环境相邻关系中,“相邻”则包含了毗邻、邻近以及通过媒介产生相邻三种含义,14不只包括直接影响,也包括通过媒介而产生的间接影响。

(2)环境相邻关系的客体具体表现为环境利益。

相比传统私法中相邻关系的目的在于充分利用土地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实现土地所有人与他人之间的财产权利15,环境相邻关系的客体则更具有生态性,主要侧重于对邻人环境利益的保护。由于环境因子本身所具有的特征,我们无法阻止噪音越过相邻的不动产而对不直接相邻的环境产生影响,就像无法阻止空气的流动与风向的改变。因此,环境相邻关系不再像传统相邻关系局限于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开始考虑人的基本需求,比如生活环境的舒适、安宁。其“相邻”范围的扩大,也是基于此。

(3)环境相邻关系中包含了多重价值。

传统相邻关系的目的在于追求最大化的经济效益,其功能主要在于调节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但在环境相邻关系中,其考虑更多的是如何满足人类的基本生存需求,经济因素已经不再是界定“相邻”的全部内容。即环境相邻关系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更注重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这不仅仅是生态价值的体现,也包含对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们的道德衡量。可以说,环境相邻关系既包括了不动产有效利用的经济价值,也包含了为公民营造健康、舒适生活环境的生态价值;同时也有保证人们享受优美风景的美学价值以及人与人之间怎样和谐相处所体现的道德价值。

2、 环境相邻关系制度的建立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的扩张导致个人日常活动对环境以及邻里的影响越来越大。相邻环境纠纷的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对于诸如噪音、油烟、振动、异味等污染引起的相邻环境纠纷。环境相邻关系作为相邻关系的组成部分,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人们对自己生活环境的质量要求慢慢变高,人们之间行为的交互影响也随着人口的日益膨胀和城市密林般的涌现日益加深。而自然环境是一个整体,部分的影响或改变都会引起其他部分甚至整个环境的改变。因此,在传统的相邻关系已无法解决此类侵权问题的情况下,环境相邻关系制度的提出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充分保障相邻各方的环境利益。

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也带了各种各样潜在的危害。环境污染就是其中之一。当前环境问题不仅影响了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也对相邻各方的相处提出了挑战。当一方有意无意的制造噪音、粉尘,遮挡光照、阻碍通风使另一方受到侵害时,很难保证这两方还能一如既往的和睦相处。只有尽早规制,让保护相邻环境成为一项确定的义务,才能维系邻里的友好关系,保证公民享有的环境权。

(2)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环境相邻关系制度的建立无疑是符合社会公共道德要求的。因为对于环境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等主体的环境污染防治义务。如果没有明确的权利界限,很难说人们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不会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而环境相邻关系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让人们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对他人的财产,健康以及生活质量的影响,从而在日常生活中,处理好相邻环境关系,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结语

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问题出现的时日已久,但我国法律对该问题的处理仍处于滞后状态。本文从社会生活噪音污染的概念、特征、危害以及防治的价值与意义等方面出发,对比国内外对该问题的相关规定,分析环境相邻关系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以及我国社会生活噪音污染救济制度的缺陷,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有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希望通过本文,引起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问题足够的重视,同时对广场舞这类问题进行尽早的规定,以期保证个人权利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