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现状)

当前栏目:参考文献 更新时间:2018-06-05 责任编辑:秩名

 1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现状

早在 2004 年,我国商业银行发行了第一款人民币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一种新的投资产品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居民的理财投资意识也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得到进一步的强化,这也使得越来越多的居民将投资兴趣转向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理财产品。

表格 1 2009 年-2016 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

年份 发行数量

2009 年 7876

2010 年 12063

2011 年 24160

2012 年 32491

2013 年 45524

2014 年 66736

2015 年 80397

2016 年 100219

数据来源:eeelw.com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速度迅猛,从表格 1 可以看出,我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在 2016 年已经达到 100219 份。图 1 更加直观地反应了2009 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呈现持续稳定的上升趋势。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在 2008 年以前,由于股票、基金市场、房地产市场环境良好,发展前景光明,投资者的资金主要集中在这些市场。但是,在2008 年金融危机爆发以后,经济不景气,市场环境相对紧缩,居民将投资目光转向银行理财产品,对理财产品的需求量增长迅速。另一方面,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创新设计与研发方面取得了出色的成果。

从银行自身角度来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会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其储蓄对其进行排名,所以商业银行为了使得存款量达标,就要通过提高服务水平,更新产品设计等手段来增加发行数量,吸引更多的客户。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在我国的传统的利差收入占比较大的大前提下,银行为了应对今后由于利率自由化所带来的对传统业务的冲击,必须要不断发展并增强其中间业务水平。我们从欧美和日本等一些国家的利率自由化过程中发现,在面对制度改革时,这些国家的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逐渐从传统的以利差收入为主的模式向以中间业务为主的模式转变。因此,来自内外部的双重压力促使我国商业银行加大力度对理财产品进行创新设计和发行。最后,由于对银行理财产品了解的不断深入,它相对较高的收益和较低的风险获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青睐,使得其需求量不断增大。

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特征

2.1理财产品期限特征分析

根据理财产品期限5的时间长短,我将其以月为单位,分为小于 3 个月,3-6个月,6-12 个月,12-24 个月以及大于 24 个月五组数据,并且将期限小于 3 个月的产品定义为短期理财产品,3-6 个月定义为中短期理财产品,6-12 个月为中长期理财产品,12 个月以上为长期理财产品。

首先,按照不同的时间期限,我将 2009 年-2016 年的理财产品数量进行统计并分类整理,如表格 2 所示:

根据表格 2 可以发现,2009-2016 年中,3 个月以下的短期理财产品由于其较高的流动性广受群众喜爱,均处于主导地位,所占比重都超过三分之一。3-6个月的中短期理财产品紧随其后,所占比例也接近三分之一。但是从 2012 年开始,三个月以下的理财产品所占比重虽仍然最大,但是也有了明显的减少。

反之,根据图 2,我们可以更清晰的发现,从 2012 年开始,3-6 个月的中长期产品占比持续小幅上升,逐步靠近短期产品的占比。推动这一变化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经济大环境不景气,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持续下跌给投资者带来了悲观预期,投资者希望通过买入期限稍长的产品来弥补利率下跌从而获得较高收益。在 6 个月以上的中长期产品中,6-12 个月的产品所占比例相对较高,期限为 12个月以上的长期理财产品非常少,而超过 24 个月的产品的比例则不断下降,从2012 年开始稳定在 1%以下。

2.2理财产品收益风险类型分析

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类型,总的来说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即保障本金安全,但是收益不固定,有浮动;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即不保障本金安全,且收益不固定,有浮动;保本固定收益型,即本金安全,收益稳定。

通过将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量按照这三种收益类型进行数据收集统计后,表格 3 反映了 2010 年-2016 年不同收益类型的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量以及其所占比重。从表格 3 可以看出,非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所占比重最大,且处于不断上升趋势。主要原因是非保本类理财产品周期短,流动性高,收益率相对客观,能够满足客户对短期资金避险的要求6。反之,所占比重最小的保本固定型理财产品的比例不断降低,而保本浮动型产品的占比在 2011 年后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结合图 3,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在 2010-2016 年间大幅增长,而保本固定型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几乎不变。这一现象和 2005 年 2 号令和 2011年 5 号令《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7 中对保本固定型理财产品的严格要求有着密切联系。

银监会虽并未禁止发行此类产品,但是此类产品必须是有条件的保证收益。此举对保本固定收益型产品的发行提出了更多的附加要求。此外,尽管保本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安全系数相对较高,但是其年化收益率较低,因此在理财产品市场上并不受欢迎。除了少数选择保守投资的中老年人会选择之外,几乎无人问津;反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因其丰厚的收益引得许多投资者趋之若鹜,然而往往忽略其伴随着的较高的风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