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问题

当前栏目:参考文献 更新时间:2018-11-19 责任编辑:秩名

 (一)风险管理机构不健全

 

虽然我国银行一般都成立了风险管理部,但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还有待提高,分支行没有设置受总行风险管理部垂直领导的风险管理部门,总行风险管理部也难以得到全行完整的信贷资产风险暴露情况,无法保证风险管理政策的实施。此外,风险管理部门作为所在行行长领导下的职部门之一,在工作中易受所在行经营情况、上级意志等影响,影响对贷款的审批。

 

(二)审贷分离制度的缺陷

 

依据《贷款通则》第40条,银行设置审贷分离制度将贷款的调查、审查和检查环节分别交由调查、审查和检查三个相互独立的部门负责,调查部门负责贷款的调查评估;审查部门负责审查贷款风险等有效性审查;检查部门负责贷款的发放、检查管理和清收[马军.现行审贷分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城市金融,2002(12):36-37

],涉及到业务发展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授信执行部门。审贷分离制度的实施将贷款全过程向几个部门进行分配,使得单个人的影响减弱,对风险的认识加深。然而,审贷分离制度并不能规避贷款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是一个相互关联的过程,机械地将调查与发放过程分离,“审批人不见客”易造成造成审批人无法掌握第一手材料,影响真实性,业务部门为完成指标的短视行为和与客户之间的人际关系也导致其存在粉饰实际风险的动机,可能误导审批。

 

(三)缺乏健全的风险管理数据库

 

信息是商业银行进行信用评估的基本要求,也是信用风险量化的支撑,但是由于我国大多数银行进行信用管理的时间短,数据积累不充分,在信息披露、管理等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首先,我国财务制度、法律体系、监管体系还存在缺陷,不少企业的财务信息搜集困难,一些大企业对外公开的财务资料也存在失实,往往不能如实地反映企业状况,历史数据质量整体不高。第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对缺乏积极性去核准企业财务数据,财务数据不准确、不全面。最后,由于竞争及保密需要,各银行间缺乏必要的信息共享,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有待加强。

(四)信用风险度量方法落后

 

信用风险评估是指银行利用技术对与贷款风险相关的因素做定性和定量分析,以测算借款对象的违约概率。1988年《巴塞尔协议I》开始通过设置风险权重衡量信用风险。专家系统、评分评级等成为银行衡量信用风险的一般方法。90年代后,信用风险管理不断复杂化,商业银行开始建立内部模型。1996 年《巴塞尔协议II》正式允许商业银行可采用内部度量模型,银行开始大量运用金融工程技术和数理统计模型,出现了Credit Metrics模型、CreditRisk+模型、KMV模型等几大主要的风险计量模型。 

然而,我国商业银行仍然依赖于传统的定性分析法、经验分析法。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一般采取“打分法”,即选择一些财务指标和其它风险指标,再由评级人员对每一个指标打分,根据不同指标的对应权重算出总分,确定其信用级别。存在指标和权重的选择主观性倾向,不同金融机构计算方式不一致,难以进行横向比较;历史资料也难以反映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的最新动态等问题。

 

(五)内部信用风险评级体系不健全

 

2007年,对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创新内容之一内部评级法,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鼓励大型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内部评级是指银行使用自己的评估系统,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及对银行风险资产进行监测[李杰、马晓平.IRB的实施与国有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商业研究,2008(12):151-153

]。内部评级是银行识别、度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的重要方法,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一节。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先后建立了客户与债项评级的二维评级体系,客户评级也称债务人评级,是指银行通过建立评级模型利用一些定性和定量指标对债务人违约风险进行的描述。债项评级是贷款发放后根据贷款质量进行的风险等级划分,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简称为贷款五级分类,使评级结果与违约概率挂钩。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取得了初步进展,但与先进的国际性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在基础数据库、评级方法、评级结果的检验等方而还存在着很大差距,实际操作上存在银行与企业共谋,资信评估机缺乏一致的评估准则,评估时行政因素干涉其中等诸多不规范的现象。

 

(六)信用风险处理方式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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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良贷款处置市场单一。银行处理不良贷款的方式通常为以下几种: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财政注资;建立呆账准备制度;司法处理;其他方法,如债转股、资产重组等。而在实际运用中,由于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直接性和方便性,其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运用的方式,然而,该方式的实际上属于非市场化的行为,且如果依赖于资产管理公司解决不良资产,而不是从源头上控制信用风险, 也有悖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出发点。

2、信用衍生品发展缓慢。随着金融衍生产品发展,其日益成为信用风险管理的最新工具,在信用风险分散和转移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相比之下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分散和转移上的技术手段还较为缺乏,仍以传统的抵押担保等方式为主。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通常采取抵押担保、提取呆帐准备金、授信限额等方式化解了一部分风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抵押中,在贷款发放前银缺少对抵押品进行准确估值,在贷款发放后缺少对抵押品价值变动的关注,导致抵押品的变现收人不一定能够补偿损失。在提取呆帐准备金中,银行通常按照贷款余额提取普通准备金,还缺少根据贷款风险提取专项准备金。而信用衍生品发展缓慢,使得我国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后无法主动运用金融工具来规避风险,而只能被动地接受损失,尤其在经济周期性波动和市场急剧变化的时银行往往遭受巨大的风险损失。

 

(七)信用风险管理理念、文化落后

 

首先,我国商业银行普遍以利润、资产负债规模等指标作为衡量经办行绩效的依据,导致职员片面追求银行业务的壮大,不注重资产的质量,忽视信用风险管理。第二,没有重视银行发展的长远利益。为了追求暂时短期内业绩增长和降低不良资产率,片面地扩大贷款规模,影响银行的长远目标。第三,信用风险管理的意识在全体职员中贯彻的不够充分,使得一些职员产生了信用风险管理只是风险控制部门责任的错误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