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乡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当前栏目:参考文献 更新时间:2018-11-19 责任编辑:秩名

 (一)返乡农民工法律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1.就业权益的缺失

一是就业歧视。绝大多数返乡农民工在城里工作的时候只能在次级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机会, 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其身体多数受过伤害,或者承受了较大的劳动负荷。一些没有攒下太多钱的返乡农民工无法自己成立企业,便选择在家乡的乡镇企业工厂寻求职位,或者进城“再战”,回到家乡后被家乡企业当做老弱病残以及被城里淘汰的劳动力,一些地方和部门以优先保障市民就业为理由, 在招工的顺序、工种、比例等方面为返乡农民工设置了门槛,让他们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屡屡碰壁,更要求他们提供各种证件及手续,让本就缺乏这方面知识和准备的返乡农民工措手不及,为他们平添了心理压力和心理负担,增加了他们找工作的成本,让他们本就缺失的自信心再一次遭受打击。

二是劳动报酬权频受侵害。首先是同工不同酬;很多返乡农民工回到家乡的时候已经不再年轻。虽然从事着与青壮劳力同样的工作,却拿着不一样的报酬,一般农民工的工资仅为城市工人工资的一半,而返乡农民工则更低更廉价,且没有其他的福利。这种差别对待体现出的是一种很直白的歧视,这样的现象不是少数,这样的现象存在不利于我国消除城乡二元化体制也不利于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只会让城乡之间的鸿沟越来越深,变得难以跨越。其次是对返乡农民工的工资进行拖欠,有些单位肆意拖欠返乡农民工赖以生存的工资,有些乡镇的用工单位甚至存在着暴力威胁讨薪返乡农民工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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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福利权的缺失

很多返乡农民工在自主创业或者重新打工的时候,其劳动福利权没有受到应有的保护,许多乡镇企业甚至政府,对返乡农民工的法律权益保障不够重视,出台的政策和规定,并没有保护从城市回到家乡的这些返乡农民工,在一部分返乡农民工选择自主创业时,没有为他们提供政策性福利以及技术支持,在一部分人选择在家乡企业再打工时,甚至受到了歧视,更别说劳动福利。

 

3.社会保障权益的缺失

一是生活条件恶劣。农民工自身的经济水平和承受能力,  使他们在衣食住行等生活方面比较吃紧。他们往往生活在社会的底端,吃着比别人差的食物,穿着比别人破旧的衣服,住着比别人简陋的房子。基本没有业余文化生活,通常过着单位住所两点一线的生活。

二是社会保障普遍缺失。工伤参保率低,伤残医治赔偿困难。医疗、养老保险空缺,后顾之忧难以解决。看病难一直是农民工难以解决的问题,由于没有医疗保险,看不起病的情况在返乡农民工中变得十分普遍。遇到工伤情况,用工单位对他们的补偿微乎其微,甚至没有,让他们连最基本的生命安全保障都成为了奢求。

三是受教育权利不平等。[8]农民工得不到有效的工作技能指导、安全教育培训等,其子女有部分不能接受教育或者接受教育的水平过低。除此之外,农民工长期在外打工,不够重视子女的教育。留守农村的孩子缺乏良好的家庭环境更没有良好的教育,使得他们不重视上学的重要性,失学、辍学的人数增多。与其他工薪人员相比,同样以工资支撑自己和家庭的生活,农民工群体显得更容易受到侵害。

4.相应的权力监督保护机制和救助途径的不完善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所有劳动者都享有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一方面,《劳动法》是将返乡农民工视为普通劳动者,将他们与城镇及其他劳动者一体调整与保护的主体;但另一方面,个别地方企业却又将返乡农民工加以特殊对待,想当然的认为返乡农民工从城里回来肯定具有一定的收获,便在各种方面对他们进行差别对待。同时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不能满足农民工维权的需求,不能完全解决农民工反映上来的问题农民工和返乡农民工面对这种维权无依,维权无门的状况更多的只能是无奈。

(二)返乡农民工法律保障权益缺失的原因

 

1.制度的不完善是返乡农民工法律权益保障缺失的根本原因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法律法规对返乡农民工的法律权益保障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制度上看并没有专门保护返乡农民工的法律制度及政策。这使得返乡农民工在出现被侵权时,并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案和政策与他们的问题相对应,因为返乡农民民工的具体情况还有别于普通农民工,他们还涉及到自主创业的问题。另外从户籍制度上看,国家区分了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这本身就是一种差别对待,返乡农民工做着和

 

城市户口的工人相同的工作或者申报与城市企业相同的项目,得到的却是不相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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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返乡农民工的就业特点对其法律权益保障的影响

返乡农民工的就业特点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表现在有的返乡农民工回到家乡,运用自己在城镇打工时的经验,以及长时间积累的人脉开始走上了自主创业的道路。还有一部分返乡农民工选择“二进宫”,就是在被原单位辞退后,再次进入城镇或者回到乡镇企业打工,这部分人通常从事着很低端的体力劳动或者手工业劳动,还有一部分就选择了回家务农。这样的不确定性,导致了他们很难联合在一起,导致他们单一力量太过弱小,所以在维权的道路上总是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由于流动性太强,让他们在面对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时很难联合起来保护自己应有的利益。

3.维护返乡农民工的法律权益保障还未引起足够的社会重视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返乡农民工的法律权益保障还没有得到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

(1)从现行法律上看,我国劳动法里并没有规定有关如何保护我返乡农民工法律权益的内容,甚至还没有规定,我国的返乡农民工应该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返乡农民工属于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可是劳动法对于返乡农民权利受到侵害时能提供的保护并不充分。

(2)从返乡农民工的工作现状上看,一些乡镇企业对于返乡农民工实施差别对待,为了最大化自己的利益,他们忽视了返乡农民工的基本法律权益,抓住了法律的漏洞,建立了与返乡农民工在工作关系中不可逆的优势地位,侵害返乡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通常返乡农民工因为在劳动关系中处在弱势地位,所以用人单位很少与他们签订正规的劳务合同,正因为没有正规的合同,就导致返乡农民工的工资福利经常被克扣,经常被要求加班以及多付出劳动。用工单位不给返乡农民工提供保险待遇,让他们的安全都没有保障,而碰到自己权益被侵害的劳动争议时,农民工也很少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从社会普遍观念上来看,所谓的城里人对农民工和返乡农民工这类人群还是存在带着有色眼镜看人的现象。[10]虽然农民工和返乡民工来到过城市工作,可城里人始终觉得农民就是农民,身份和城里人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城里人从思想上看不起农民工,从行动上对他们进行排斥,造成了农民的自卑,使他们对自己的生活不闻不问,甚至在维权的过程中,自己也没有信心,碰到的也都是歧视和不公正的待遇。当他们回到家乡之后,这种情况还是没有发生改变,所以这种观念上的落后以及歧视也是一个导致返乡农民工法律权益收到侵犯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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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返乡农民工自身素质较低

返乡农民工自身素质较低是返乡农民工法律权益收到侵犯的一个主观原因,也可以说是一个内在原因。返乡农民工有着自身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的特点,这一特点造成了他们法律意识缺失,碰到权益被侵犯时不会维权的窘况。他们虽然有过进城打工的经历,但是由于从小生活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相当不完善,教育资源匮乏,让他们接受教育的机会少之又少,即便接受过教育,也是浅显的水平不高的,所以他们不具备从事高、精、尖劳动的技能。这不但限制了他们再返回乡下后的就业范围,决定他们无法自主开创或者研发经营一些高精尖的企业,回乡后从事的基本上仍是体力劳动。而正是因为缺乏这种“高、精、尖”的技能,只从事体力劳动,充当廉价劳动力,导致本就处于饱和状态下的我国劳动力市场出现了供给远超于需求的情况。使得返乡农民工即使回到了自己的家乡,仍处在劳动力市场底端的位置,无法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的交流,维护自己的正当法律权益。

另外,我国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自救能力相当薄弱。由于返乡农民工存在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薄,自我救济和自我维权的能力弱的问题,导致一些农民工害怕与用人单位签订长期的劳务合同,守旧的思想让他们觉得签订长期劳务合同就像签订“卖身契”。又不愿自己创业,害怕自己进城打工辛辛苦苦赚来的心血付之东流。加上对劳动法律法规没有足够的了解,当劳动争议发生的时候,很多农民工不知道怎么拿起法律武器,武装自己,保护自己,甚至不知道去什么地方维权,导致绝大多数农民工在自己的权益被侵犯的时候只能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