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现状评析

当前栏目:参考文献 更新时间:2018-11-22 责任编辑:秩名

 (一)未注册商标在我国的法律保护现状

1.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存在于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1款中:“对一样或者相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没有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6]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第18页。][6]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来说,虽然未注册,但是凭借其良好的商誉使得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了稳固的地位,消费者基于对该商标的信赖而选择其商品或服务。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说不仅关系到未注册驰名商标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保护。然而,从第13条的第2款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是不分类别的,而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却仅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显然的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范围较小,而这样的规定是否正当值得我们思考。

2.对未注册却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法律保护

虽然没有注册却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力商标是指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尚不能构成驰名商标的未注册商标。商标只有经过实际的使用才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持续的商业性使用中形成一定的商誉,形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力。对未注册但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法律保护存在于《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之中。而在2014年施行的新《商标法》中,对于抢注商标行为频繁发生的现状,新商标法做出了相应的改进,即《商标法》第59条的规定,这一条款的规定加强了其法律保护力度。

3.对普通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我国对这三类的法律保护程度是存在差异性的,前两者的保护力度比较大,而针对未注册普通商标,我国的法律保护力度却很薄弱,例如在《商标法》第15条中的规定。而新《商标法》在第15条增加了第二款的规定,这一条款的增加打击了抢注等恶意行为,加强了普通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力度。新《商标法》在第7条直接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申请注册以及使用商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条款的增加,使得我们在商标确权维权案件中不用引用《民法通则》中的相关条款,而是我们可以直接引用商标法中的规定。wWW.Eeelw.cOM我国对未注册普通商标还是严重缺乏法律保护的,虽然新《商标法》从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保护力度,但现实生活中商标抢注的等恶意行为的多发性,要求我们要重视对它的法律保护。

(二)我国对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1.未注册商标缺乏独立的法律地位

我国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不是完全没有,是给予了一定的保护,只是保护的力度比较小。但是对其却没有通用的原则规定。再者,法律并未对未注册商标这一概念进行表述,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相关表述。相关表述如“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等虽属于未注册商标,却不是全部外延。概念和通用原则相关规定的缺失意味着其法律地位的不明。这必将导致侵害行为的猖狂和商标使用人权益的受损。

2.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差异大

我国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是不限制先关类别的,也就是说保护所有类型。但是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却是给予很大的限制。显然的是,两者保护范围的差异必将导致两者在法律保护力度上的差异。而未注册但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只能作为阻却他人抢注的理由,这显然在保护程度上远远不及注册商标。而对于未注册普通商标,法律对其保护内容是非常有限的,我们只能从一些原则性规定来进行侧面保护,而用这些“兜底性”规定来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3.《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互相补充、合作

我国要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单单用商标法显然是不够的。因此,许多国家采用“双规制”的方式来对其进行全面保护。即在用《商标法》对其进行保护的同时,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补充性的保护。然而,我国虽然也是采取了“双轨制”来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但它们却没有做到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