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当前栏目:参考文献 更新时间:2018-11-22 责任编辑:秩名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1.英国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英国先后颁布了两部关于商标保护的法律,而英国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一方面通过制定法进行法律保护,另一方面运用普通法中的假冒之诉来作出相应的保护。 [[7]曾陈明汝,《专利商标法选论(台湾)》,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79页。][7]1994年英国颁布的现行《商标法》规定把普通法中的“假冒”之诉所保护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得权利规定是“在先权利”的一种,并且成为“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之一。[[8]李春华著,《两大法系保护未注册商标之比较研究》,载《社科纵横》,2010年6月总第25卷第6期,第55页。][8]因此,“假冒”之诉在英国作为对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主要手段,具有极其重要的存在意义,是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寻求保护的主要法律救济途径。

2.美国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美国的商标权是通过使用来获取的,现如今采取此种取得方式的国家已经很少了。而在美国,商标使用是获得商标权的前提条件与要求,这无疑给恶意抢注者带来了沉重的打击。而美国的商标法也规定了注册制度,但它只是对商标权的一种确认。而美国对未注册商标进行法律保护也是主要通过假冒之诉进行的。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1.德国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一个代表,一直以来坚持注册取得原则,但在1995年对《商标法》的一次修改中,增加了使用保护原则。在1995年德国的《商标法》中,第14条第1款以及第12条规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而德国在1995年的《商标法》中,直接引入了未注册商标的概念,这一做法无疑是明确给未注册商标一个独立的、完全的法律地位。此外,wWW.eEelw.cOM德国通过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两者的互相合作与补充实现未注册商标的完整保护。综上可以表明,德国对于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是相对比较完整的。

2.日本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日本现行《商标法》是1959年4月13日制定的,期间经历了多次修改,一直沿用至今。该法不仅促进了本国经济的发展,提升了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而且具有时代感,在国际社会里也不落伍。[[9]王莲峰,《商标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 225页。][9]日本《商标法》规定:“在别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不是怀有不正当的想法或目的,而在其商标注册申请有关的相同商品或相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或类似商标的结果,已经让消费者熟悉该商标,那么在该商标申请注册时,如果此人仍在使用该商标,那么他享有继续使用的权利。”[[10] 金勇军,《知识产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0页。][10]而为了更加全面地保护未注册商标,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作出了相关的补充性规定。日本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采取的是“双规制”,《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合作加强了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从而实现对未注册商标的全面有效保护,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三)各国及地区法律保护制度比较及借鉴

通过对各国法律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英国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假冒之诉以及制定法实现的,而美国虽然规定了商标注册制度,但是也非常注重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大陆法系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坚持注册取得原则的。其中,日本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在先权,只能在该权利受到侵害时作为抗辩来使用。德国对于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是最全面的,不但通过商标法的直接规定来对其保护,还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来作为补充性的保护。综上所述,国家间对于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存在差异但是各有特色。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假冒”之诉以及相关的实体法律来对未注册商标进行法律保护。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通过相关的成文法律实现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各国通过不同的方式和角度来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这其中有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做法,我国应该通过学习借鉴再加以创新,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