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御史制度的特点

当前栏目:参考文献 更新时间:2018-11-22 责任编辑:秩名

 (一)垂直领导,依附于皇权

明朝统治者希望监督检查的功效能最大限度地展示出来,所以监督检查机关 就由统治者直接管理,而这个做法便成为明朝御史监督检查体制中的最重要的特 点。

明朝统治者不通过中间人和中间手段,由皇帝垂直管理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在明代,监察御史按察使等是直接向统治者汇报工作的,明朝的监察御史多 达十多道,而他们都受到了一定的约束和控制,这体现在:监察御史的选举和上 任是由监察院和掌管人事的吏部一起负责的,他们的外出巡访都是在督察院这一 机关派人指引,点拨下完成的。当他们回到中央,一定要向监察机关做陈述。监 察御史重新上任或者是得到升迁都要通过监督检查机关的考试和调查审核,然后 再经过讨论提出一个完整的方案,交给统治者让他进行最后决定。明朝制定的法 规中有规定:监察机关的任职官员是在朝廷上推选或通过考试选取的。可是管理 考试选举机关与最终结果的决定权还是在统治者手里。比方说督察院是属于朝廷 直接管理的机关,都御史和金都御史的候选人大部分都是在朝廷上推选出来的, 结果仍需由统治者裁决。监察官员是否要受到降职处罚也是要经过统治者的裁 决。

(二)独立建制,排除干扰

 

统治者想要实现对朝廷的文武官员确实有效果地监督检查,所以皇帝在监督 检查机关的设计和配置上采用独立建制的方法。监督机关不隶属别的在朝廷中有 权力的部门,与其他独立作业的中央机关有相同的权力。监察人员在工作内容方 面,大多数时候不办理平民的事务,而是专门向统治者提出意见或者是监督检查 各个级别或中央或地方的官员,纠正检查朝廷内外官员的不检点的地方,只受到 统治者的管理,能够自由地行使权力。它的独立性无论是在朝廷还是各个省份都 显而易见。

(三)位卑权重,以小制大

在封建社会中,行政体系一直都是自上而下的进行统治与监督,下级官员服 从上级指示,只有上级官员才能监督下级官员,制约他们的权力。wWW.eEelw.cOm但朱元璋在设 计监察御史制度时却打破了自上而下的原则。在其设立的监察机构中,品级别较 低的官员完全可以约束品级较高的官员。例如:十三道监察御史品级较低,大多 为正七品官,却被授予了比品级更高权力。他们有事可以直接跟天子汇报,直接 对皇帝和国家负责。都察院的各道御史都可以越过自己的上司直接向皇帝本人汇 报,也可以弹劾朝廷大官,并且他们在出巡地方的时候,不会受到当地比自己品级高的官员的约束,使其可以独立地行使监察权。论品级,监察御史不过与地方 上的知县同级。但是,就是这些品级较低的的七品官吏,却可以代表皇帝巡视地 方。“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放开手脚大胆行使权力。[1]即便是在监察系统的内部,以小制大的原则也被充分的体现出来了。比如, 品级较高的都察院都御史,还要接受品级较低的下属官员的制约监督。

(四)流动更替,纠举制约

有权力的地方就有职权的滥用和腐败现象, 即使是专注于公平公正的监察 机构内也不能完全避免。明朝的监察制度显然考虑到了这一点,因此采取了一种 流动性的、经常变动的制约机制来约束监察系统内部可能出现的种种变数。在明 代以前的中央政府中,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不变的,即一个上级长时间监督一个 下级,这是一个能滋生腐败的土壤,久而久之就有一些滥用职权的人出现。而朱 元璋为了避免或者说根除这种现象,采用了临时班(巡按御史都是中央临时派遣 到地方)和长期班(十三道监察御史为长期驻守地方)相互替换的政策,有效地 防止了包庇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