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合同法大学生毕业论文总结

当前栏目:答辩陈述 更新时间:2013-05-31 责任编辑:秩名

    我开始了我的毕业论文工作,时至今日,论文基本完成。从最初的茫然,到慢慢的进入状态,再到对思路的逐渐的清晰,整个写作过程难以用语言来表达。经历了几个月的奋战,紧张而又充实的毕业论文设计终于落下了帷幕,回想这段日子的经历和感受,我感慨万千,在这次毕业设计的过程中,我拥有了无数难忘的回忆和收获。

   三月初,在于导师的交流讨论中我的题目定了下来,是:论我们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当选题报告,开题报告定下来的时候,我当时便立刻着手材料的收集工作,当时面对着浩瀚的书海还真是有点茫然,不知道如何下手。我讲这一困难告诉了导师, 在导师的细心指导下,终于使我对自己现在的工作方向和方法有了掌握。

   在搜集材料的过程中,我认真的准备了一个笔记本。我在学校图书馆和国家图书馆中搜集图书材料,还在网上查找各类相关资料,并将这些资料全部记在笔记本上,尽量是我的资料完整,精确,去游逻辑顺序,这有利于论文的撰写。然后我将收集到的资料自己的整理分类。及时的拿给导师进行沟通。

   4月初,资料已经查找完毕了,我开始着手论文的写作。在写作过程中遇到困难我就及时的和导师联系,并和同学相互交流,请教专业课老师。在大家的帮助下,困难一个一个解决掉,论文也慢慢成型。

   4月底,论文的文字叙述已经完成。5月开始进行相关的论文逻辑进行。了解无权处分的性质。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在无权处分中,行为人 是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处分行为。首先,应明确在无权处分中的处分行为应为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这种处分主要是指处分财产所有权或者债权的行为,且行为人是没有处分权或者处分权受到限制的。其次,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的,即行为人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处分行为,也不是以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身份从事的处分行为。正是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处分行为,因此,在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其双方当事人为行为人和相对人,而真正权利人并不是当事人。即使权利人于事后追认了无权处分行为,也不会发生合同主体的变更,向相对人履行合同的主体依然是无权处分人。继而分析了无权处分行使的可行性,“无权处分”一词的中心是“处分”,“无权”只是相对于“有权”而言,作为修饰补充之用。“处分”是民法学上的概念,在现代民法理论中其语义有最广义、广义、狭义之别。最广义的处分,包括事实上之处分和法律上之处分。

   什么情况下可适用《合同法》第51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学界也认识不一。笔者认为,要对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定性,首先应注意区分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共有人擅自以其他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处分共有物的,属无权代理行为,并应根据买受人的状况判断是否成立表见代理,在法律适用上按《合同法》第48条、第49条的规定处理。若共有人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处分共有物,则应定性为无权处分。

   最后根据分析材料,得出了对于我国无权处分制度的完善与建议。于物权立法在物权变动方面将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合同法将无权处分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已考虑到与将来物权法的接轨,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与合理性。但其在制度设计方面尚未达到与现行法律制度、民法基本原理丝丝入扣、紧密完备的地步,在不少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

   可考虑于第五十一条内增设一款 “相对人可以催告权利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权利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明确数个无权处分合同并存时之处理方法。在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嗣后取得处分权时,处分人可能就同一标的物与不同的相对人签订了数份处分合同。例如,将他人寄存的物品分别与数人签订买卖合同。    通过对这篇论文的选题、收集资料、调研、学术交流、撰写大纲、修改论文稿、外文翻译等过程,我掌握了与课题有关领域的理论发展与学术观点。有以下收获:

   毕业论文是法学专业知识积累的体现,反映了个人学术成果的水平。通过毕业论文的撰写工作,实际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的具体步骤与方法,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了锻炼的机会。毕业论文是大学学习的最后一个环节,这项工作的完成意味着大学学习生活即将结束,但是大学生活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学习生活的结束。整个论文的撰写过程让我学会了在这个知识更新日益加快的时代,怎样高效率地学到自己所需的知识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