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欺诈类论文读书心得

当前栏目:答辩陈述 更新时间:2016-11-11 责任编辑:秩名

 在写论文的过程间,我参考了很多有关于保险欺诈以及反欺诈策略方面的书籍,报刊,论文等等,其中任忠东的《论保险诈骗案的特点及其防范对策》这篇文章给我的行文思路带来了很大的启发,也给我的文章提供了很多值得借鉴的预防保险欺诈方法。原文的大体内容如下:

一、保险诈骗的法律特征。 

  保险诈骗行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保险赔款为目的,采取各种欺诈手段,骗取保险人赔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险领域出现的这种违法犯罪现象,其社会危害性已构成了对金融保险秩序的破坏,国家从立法上明确界定了保险诈骗的法律性质,为打击和惩处这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

在我国保险领域中,诈骗案件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四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

当前我国的保险诈骗犯罪活动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社会危害的多重性。

首先,保险诈骗犯罪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进而造成保险基金的流失,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损害了广大保户的合法利益,影响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其次,保险业作为与银行业、证券业并驾齐驱的三大金融支柱,受到保险诈骗的严重干扰,发展缓慢,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的金融实力;最后,保险诈骗直接对保险标的构成威胁,造成社会安全,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损害。如在财产保险诈骗中,一般会涉及到放火、沉船或者其他破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人身保险诈骗中,则一般会涉及杀人、伤害等行为;而在内外勾结的案件中,还会有保险公司内部人员进行的相应犯罪行为。

2、诈骗行为的隐蔽性。

在所有诈骗行为中,保险诈骗犯罪的黑数是最高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首先,保险诈骗者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关系人,与保险人存在着合法的保险合同关系,难以引起社会公众和保险人的怀疑;其次,保险经营对象十分广泛,保险人不可能对每一个投保都进行详细调查,而保险标的完全在罪犯控制之下,保险人无法直接管理,这使得罪犯有机可乘;再次,保险诈骗者实施诈骗的时间十分充裕。由于欺诈行为都是经过欺诈者的周密安排和精心策划,保险人即使发现,也很难搜集到有关欺诈的证据。

3、作案方式的多样性。

由于保险业务本身比较复杂,因而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也就必然会有多种多样的作案方式。我国骗赔案中,最常见的是汽车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罪犯一般有较高的智商,周密策划犯罪过程,否则难以作案,同时其犯罪手段往往极其残忍,如罪犯先办理保险,然后杀害被保险人,并以此骗取保险金。

4、犯罪主体的明确性。

保险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另一方当事人为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保险关系的存在是进行保险诈骗犯罪的前提和基础,对罪犯而言,骗取保险金是在行使保险合同的约定“权利”;对保险人而言,支付保险赔偿金是在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义务。因此,同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的行为人绝不是保险诈骗的行为人(共犯除外)。

5、主观目的的贪利性。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形式虽然形形色色,行为人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动机也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谋取私利,有的是为了转嫁损失,但所有的保险诈骗行为无一例外的都是为了非法获取保险金。以美国为例,每年仅理赔上的欺诈就使美国财产和意外险公司损失290亿美元。在英国,这个损失估计可达10亿英镑。全球范围內骗保耗費了保险公司数百亿美元。即使是在最景气的時期,欺诈也会让保险行业的财务状況堪忧。

  二、保险诈骗的成因。

  (一)从社会环境和诈骗心理分析。

  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认识的局限性,造成比较多的是从个人的投资回报和利益角度来看待保险,因而,不少人的保险意识有偏差,认为投保得不到赔偿就是“吃亏”,应当说这是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实施诈骗的内心起因之一。 

  (二)从保险业管理现状分析。

  保险人自身制度不严、有章不循,是造成保险诈骗案件屡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工作粗枝大叶,敷衍了事,不按章办事,对一些本该识破的骗局未能及时发现。有的甚至与诈骗者内外勾结,共同诈骗。 

  (三)从法律实施的环境分析。 

  激烈的同业竞争和社会法律环境不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保险诈骗之风的蔓延。《保险法》与新《刑法》出台之前,对保险诈骗行为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此类情况,保险人也只是追回被骗款了事,很少对诈骗者依法诉讼。 

  三、保险诈骗案的防范措施。 

  (一)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增强保险意识和法制观念。 

  一是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新《刑法》、《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我国法律对保险诈骗行为的定罪、量刑规定,选择较典型的案例在新闻媒体上曝光。使人们懂得,骗赔就是诈骗,就属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要运用各种形式,加大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让广大保户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履行保险合同,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侵犯保险人和其他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二)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从内部管理角度而言,严格照章办事,落实各项制度规定,是有效的预防保险诈骗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一是严格承保审核制度。二是严格理赔审核制度:要把好三关,第一,坚持双人查勘定损,全面、准确地收集证据,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依据;第二,坚持赔案复核制度,认真审核证据材料,及时发现疑点,提出问题;第三,坚持领导审批制度,严把理赔质量关。三是坚持机动车辆索赔登记通报制度:据统计,机动车辆险的诈骗案件占整个财险诈骗案总数的90%左右,因此,防范机动车险诈骗行为是反诈骗工作的重点。第一,要实行电脑联网管理,将机动车辆索赔情况进行登记,在系统内定期通报,避免一处出险多处索赔的诈骗案件发生;第二,实行汽车零部件报价制度,控制修理成本费用,挤干赔款水分,有效遏制夸大损失的诈骗行为。四是坚持保险赔案公布与举报人员奖励制度;向公司内部和社会公开保险赔案,增强理赔透明度,便于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措施的落实;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重奖举报有功人员,鼓励举报骗赔行为。 

  (三)运用法律武器,严肃查处诈骗犯罪分子。 

  保险诈骗案件不断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惩处不严、打击不力应该说是一个重要原因。《保险法》和新《刑法》的陆续出台,为打击保险诈骗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构成诈骗犯罪的当事人依法诉讼,不但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才能起到惩一儆百,震慑不法分子的作用,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保险诈骗案件的发生。 

(四)严厉打击保险欺诈,形成社会威慑力。

    保险界、司法界以及各级政府部门都要高度重视,严惩欺诈犯罪活动。新闻媒体要及时揭露违法犯罪案件的危害性和本质意图,对典型案例要进行专题评析,以达到教育各界、提高公众辨别能力及遏制欺诈犯罪的目的。社会有关部门还可设立保险违法犯罪举报中心,发动社会公众一起参与打击保险欺诈活动,最终形成社会威慑力;一旦查实就从严惩处,从而确保保险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有力保障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保险的正面效用。

    以上就是文章的大体内容,分为来自保险人方面的防范对策和国家方面的防范对策。给我带来的心得如下:http://www.eeelw.com/

首先,文章介绍了保险欺诈的法律特征,这正好与我们的论文中保险欺诈的特征相对应,对于我整理保险欺诈的特征起到了辅助的作用。同时,文章当中提出的对保险人保险利益和保险人基本情况的检查方法,也被我们归纳到了论文中最后对于防范保险欺诈的保险人自身的对策当中,而且这篇文章中还创新性的提出了建立反欺诈机构,这对我们论文中提出防范保险欺诈的建议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根据这一点,我们论文中提出了建立国家性质的反保险欺诈机构。对于商业性质的反保险欺诈机构来说,基于美国的经验,有些独立的反保险欺诈机构能够为保险人带来大于四倍的投入产出比,是一种极为有效的打击保险欺诈的方法。目前类似的保险欺诈独立调查机构已经开始在我国出现,我们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支持鼓励它们逐步成长,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其次,文章从社会和法律两个方面提出 保险欺诈的成因。在中国,社会保险反欺诈立法还不够完备,同时对于保险欺诈的相应的惩罚机制也不够完善。《社会保险法》7月1日开始实施,其八十七、八十八条虽然分别针对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作出规制,但在社会保险反欺诈领域,只有部分地区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还没有全国范围内的法规、规章。因此,借鉴国际反欺诈立法的经验,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加快社会保险反欺诈的立法步伐。同时,在美国,社会保险欺诈是严重的犯罪行为,立法机构通过《反保险欺诈法》《特别调查科法》等众多法案打击欺诈行为。这些法案对欺诈警示语、强制报告义务等事项作了强制性规定。1986年通过的《联邦虚假陈述法》规定:通过虚假记载或陈述、有意欺骗和隐瞒事实、串谋诈骗等欺诈手段获得雇员待遇或支付的,处于5000到10000美元的罚款,并处欺诈金额3倍的赔偿。司法角度的建议也给了我们论文一定的启发,论文中就此也提出了加强司法建设,建立完善的司法机构是防范保险欺诈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最后,文章中的提出保险欺诈案防范措施,从完善国家立法,加强司法机关执法工作,和保险人自身三个角度分别介绍了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包括:增强保险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保险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运用法律武器,严肃查处诈骗犯罪分子;严厉打击保险欺诈,形成社会威慑力。这些方面的建议为我们建立起来自保险人方面的反欺诈对策和来自政府层面的反欺诈对策的文章框架提供了很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