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饮料反垄断法论文答辩大纲

当前栏目:答辩陈述 更新时间:2017-02-27 责任编辑:秩名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明确,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以下五大职能: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反垄断法还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我国反垄断法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公司不论从立法目的以及实施细则上看都不应通过,中国商务部18日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美国反垄断法比我们起步早很多,并且经过实践的考验已经切实可行的在各行各业中发挥着作用。日本是一个亚洲国家,与我国的共同点更多,通过了解日本反垄断法的本土化,我国可以借鉴吸收好的经验,是我国反垄断法更加完善。世界各国的反垄断立法也存在着冲突,如何避免,是我国反垄断法国际化也是一个要解决的问题。

日本反垄断法是为了维护该国的经济运营而制定的、各企业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法,全称为“关于禁止私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实施至今五十多年来,作为日本的经济“宪法”越来越受重视。我国反垄断法刚刚生效,实践经验还很不够,细则的实施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可以借鉴日本反垄断法的经验,早日让中国的反垄断法切实的发挥作用。没有任何制度是具有普适性的,反垄断法也一样,都要与本国的历史、文化、人文这些因素相配合,相适应。独立的司法和学术之间的反馈,将有效推动法律的发展。

欧盟反托拉斯法包括限制竞争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个部分。自1962年以来,其规则基本没有发生变化。但在新旧世纪交替之时,欧盟反托拉斯法开始了现代化的进程。欧盟制定了新的反托拉斯执法制度,并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新制度赋予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1款和第3款直接适用的效力,废除了对限制竞争协议的通知要求,确立了欧盟委员会主导、欧盟委员会与各国竞争当局、法院密切合作、共同执法、欧盟法院监督的新体制。欧盟委员会制定了与之配套的相关条例、准则,同时还对技术许可协议的规范制定了新规则。

中国反垄断法作为一个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还需要尽快建立相关的配套法规。如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但是,何谓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需要法律解释。我国反垄断法的最大问题是缺乏一个关于执法机关的明确规定。该法第10 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这说明,我国反垄断法将会维持现有几家机构分头执法的局面。多家政府机构分头执法毫无疑问地会影响反垄断法的效力和权威,因此,人们普遍希望国家建立一个统一和比较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关。

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带来了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但是,如果并购导致跨国公司在某一市场取得或加强支配地位,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反而会阻碍经济发展。反垄断法,特别是其中的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的目的就是在鼓励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自愿联合、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同时,有效消除集中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反垄断法立法只是一个开始,今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经过借鉴世界各国立法的经验以及我国自身的特点本文提出了三点完善建议,首先是制定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其次是明确对执法机关的规定,最后是建立形成系统的反馈体系。

标题:1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

 

1.1反垄断法在收购案中的实施情况,

1.2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的审查程序,

1.3 对汇源果汁收购案的各方意见,

2 各国反垄断法,

2.1 美国反垄断法,

2.2日本反垄断法,

2.3欧盟反垄断法,

2.4我国反垄断发如何借鉴,

3中国反垄断法的完善,

3.1 制定一系列的配套法规, 

3.2 对执法机关的规定,

3.3 建立形成系统的反馈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