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大学毕业论文总结

当前栏目:答辩陈述 更新时间:2017-02-27 责任编辑:秩名

 经过四年大学的学习,从去年年底,我在指导教师赵XX老师的辅导之下,开始进行《论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题目的毕业论文的撰写。几个月来,经过辛苦的工作,终于完成了毕业论文的全部撰写工作,从中体会到科学研究工作的艰苦,也深刻地认识到了要想真正地写好一篇论文必须认真地收集资料,仔细调查研读所收集的资料,并从中找出法律法规中所存在的问题,然后分析问题,最后才能针对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从而才能写好一篇论文。

通过对这篇论文的选题、收集资料、调研、学术交流、撰写大纲、修改论文稿、外文翻译等过程,我掌握了与课题有关领域的理论发展与学术观点。收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交通肇事罪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犯罪,也是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为社会大众最为关注的一种犯罪。这是因为这种犯罪主要出现在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别是对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性质的认定争议颇多。此外,由于在司法解释中出现与立法精神的不合,使争议更加激烈。因而,有必要需对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以利于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把握和运用。

本论文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出发,着重对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其内容主要涉及交通肇事案件中罪与非罪界限的划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性质的认定以及一些相关的理论问题,以期通过这些疑难问题的研究和论述,提出作者的认识观点和主张,为我国有关交通肇事刑事立法的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交通安全提出保障性措施意见。

一、了解了我国交通肇事方面犯罪的立法不足以及我国与国外的差距

国外许多国家不仅将交通犯罪规定在刑法典中,还规定在道路交通法规等行政法规当中,与我国刑法相比,国外刑法对交通肇事犯罪的规定不同。日本刑法规定了:“过失致使交通危险,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德国刑法对触犯铁路、悬空缆车、船舶或飞机交通法规,过失造成危险的,处二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前苏联、瑞士、法国等国家都规定了交通肇事的过失危险犯。但我国刑法中未作此规定,但我国澳门在回归前的刑法中规定了交通肇事危险犯,即危险驾驶交通工具和危险驾驶道路上之车辆罪,同时还规定了过失危险犯,值得借鉴。韩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的刑法,都对包括交通肇事在内的过失行为作了区分,一般分为业务过失和普通过失。专业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人在为业务活动中负有较普通人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国外将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独立于交通肇事罪,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德、日、俄、奥地利、瑞士以及我国台湾、澳门将交通肇事后单纯的逃逸行为以遗弃罪、不救助罪、逃避责任罪定罪处罚。德、日、俄、意、瑞士以及我国香港、澳门还规定了罚金刑、资格刑等较为宽泛的刑罚种类。

二、我国交通肇事方面的立法急需修改完善,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由于认识不一而造成的混乱,使交通肇事能正确的定罪量刑,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毕业论文是法学专业知识积累的体现,反映了个人学术成果的水平。通过毕业论文的撰写工作,实际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的具体步骤与方法,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了锻炼的机会。毕业论文是大学学习的最后一个环节,这项工作的完成意味着大学学习生活即将结束,但是大学生活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学习生活的结束。整个论文的撰写过程让我学会了在这个知识更新日益加快的时代,怎样高效率地学到自己所需的知识文化。

本论文是在我的指导老师赵永林教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选题到论文的最终完成,赵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在此谨向赵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最后我还要感谢培养我长大含辛茹苦的父母,谢谢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