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权法律毕业论文答辩大纲

当前栏目:答辩陈述 更新时间:2017-05-16 责任编辑:秩名

 中国的人权建设虽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与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仍有一定差距,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本文试图以国际法为视角,谈谈我国人权保护的现状及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权保护。

人权是受人类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相应的文化发展所制约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每个人之所以为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

可以说,近代国际法理论从一开始就和近代人权思想有过缘分。世人皆知,被称为近代国际法之父的荷兰人格劳秀斯,同时也是近代人权理论基础-自然法理论的奠基人。正是格劳秀斯将政治哲学从与神学相结合的状态中解脱出来,从而为近代自然法理论奠定了人文主义的基础。

现今社会,人权二字经常吸引着我们的眼球。人权已经不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它早已从哲人的思辩中走向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领域。对于人权,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历史传统以及文化背景的不同,人们对它的理解可能会千差万别。然而,充分保障和实现人权已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理想,各国人民都为此而奋斗努力。

一般认为,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问题开始进入国际法领域。由于在战争期间和战后国际上出现了一系列严重违反人权的情形,人权问题引起世界各国的严重关注,国际上出现了一些关于国际人权保护的公约和规定。但是,当时的人权概念并没有形成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而且,从总体上讲,人权的国际保护还仅限于人权的个别领域,并带有非经常的性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意、日法西斯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残酷屠杀人民的暴行,激起了世界各国人民的极大愤慨,人权的国际保护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任务。人权问题才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成为现代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和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人权问题的宣言、决议和公约。内容涉及人权问题的各个方面。从而使人权的国际保护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人权的国际保护应当按照《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国家之间签订的有关人权的公约,是人权的国际保护的法律依据。

国际人权保护制度包括报告制度、来文及和解制度和个人申诉制度。国际人权保护机构,直接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置的有人权委员会。主要负责进行专题研究、拟具建议和起草与人权有关的国际文书,调查关于侵犯人权的指控和处理与这种侵犯有关的来文,协助经社理事会协调联合国系统内人权的活动。根据国际人权公约而设立的各种人权机构。此类机构主要是监督条约的实施。还有的是根据联合国主要机构的决议或授权而成立的专职人权机构。

新世纪以来,随着全球化浪潮和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演进,世界人权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新时代中国的人权建设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我国人权保护的状况: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的生命安全权获得了根本保障,人民的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生存权的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1996年以来,我国国民经济继续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又有了新的提高,在本世纪之内,我国将彻底解决贫困地区人民的温饱问题。中国人民获得了广泛的政治权利。我国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获得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公民享有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中国人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检、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职责分工范围内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法律对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平等地加以保护,对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劳动权是生存权的必要条件,没有劳动权,生存权就没有保障。根据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参加职业培训的权利、得到劳动报酬的权利、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劳动法》的颁布,使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保护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我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我国对待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权利受到特殊照顾。国家保障残疾人同健康人一样享有公民权利,高度重视残疾人的权利问题。我国在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权利保障上也作出了很大努力并取得一定成就。中国实行计划生育,完全符合1984年联合国《墨西哥城人口与发展宣言》的要求,也符合联合国《人口行动计划》的原则,计划生育是中国的内政,不是侵犯人权,而恰好是对人权的保护。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第一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是一份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行动纲领性质的政策文件。制定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明确未来两年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并将这些目标措施落实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各个领域,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和执政、行政各个环节,这对于提升全社会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意识,全面推进人权事业发展,推动现代化事业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说,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是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标志着中国人权事业已成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主题,开始走上有计划全面推进的新阶段。它记录了中国政府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前进轨迹、坚定决心和努力方向,必将有力地推动各级政府、各行各业和全社会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观念,有力地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

    然而,我国人权保护仍有许多不足之处。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对保障人权方面认识不足,侵犯人权现象时有发生;人权法律制度建设不健全,立法方面还存有空白;司法实践存在问题;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法律规定不够具体且措施不得力;保护人权财政投入不足等等。

    就以上问题,我提出了几点建议。加强对干部和执法人员人权保障的教育,使他们认识到侵犯人权该作为的不作为就是违法。加快人权保护方面立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牢固确立宪法至上的法制观念。完善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制度。加大保护人权的财政投入,每年财政预算时,应逐渐增加比例。作为人权主体的弱势者是人权实现的决定性条件,国家,政府、和社会是人权实现的重要条件,这些条件相互配合和支持,中国的人权保障才能最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