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我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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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全面“营改增”政策实施的背景下,地方税体系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原地方税体系格局发生改变、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减少、地方主体税种相对缺乏以及地方税收的财政功能不断弱化等。基于此,“营改增”后的地方税体系待完善,选择我国地方主体税种是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核心问题。应通过设立主辅税种相互配合的税群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同时推行以共享税分成为特点的分税制模式,适当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政管理权。

 

关键词:全面“营改增”;地方主体税种;地方税;地方税体系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  言-1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1

1.1.1  背景-1

1.1.2  意义-1

1.2研究思路和方法-2

1.2.1 研究思路-2

1.2 .2 研究方法-3

1.3创新点与不足-3

2  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分析-4

2.1  地方税体系的内涵-4

2.2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界定-4

2.3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基本特征-5

3  全面“营改增”对我国地方税体系主体税种的影响-5

3.1  我国全面“营改增”的进程-5

3.2  “营改增”进程中我国地方税体系收入结构分析-6

3.2.1  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结构-6

3.2.2  我国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结构-7

3.2.3  “营改增”过程中我国地方税税收收入结构对比分析-8

4  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国际考察及经验总结-10

4.1  典型国家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国际考察-10

4.1.1  美国-10

4.1.2  日本-11

4.1.3  法国-11

4.2  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经验总结-11

5   后“营改增”时期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12

5.1  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基础-12

5.2  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建议-13

参考文献-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