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全面“营改增”政策实施的背景下,地方税体系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原地方税体系格局发生改变、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减少、地方主体税种相对缺乏以及地方税收的财政功能不断弱化等。基于此,“营改增”后的地方税体系待完善,选择我国地方主体税种是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核心问题。应通过设立主辅税种相互配合的税群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同时推行以共享税分成为特点的分税制模式,适当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政管理权。
关键词:全面“营改增”;地方主体税种;地方税;地方税体系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 言-1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1
1.1.1 背景-1
1.1.2 意义-1
1.2研究思路和方法-2
1.2.1 研究思路-2
1.2 .2 研究方法-3
1.3创新点与不足-3
2 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分析-4
2.1 地方税体系的内涵-4
2.2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界定-4
2.3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基本特征-5
3 全面“营改增”对我国地方税体系主体税种的影响-5
3.1 我国全面“营改增”的进程-5
3.2 “营改增”进程中我国地方税体系收入结构分析-6
3.2.1 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结构-6
3.2.2 我国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结构-7
3.2.3 “营改增”过程中我国地方税税收收入结构对比分析-8
4 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国际考察及经验总结-10
4.1 典型国家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国际考察-10
4.1.1 美国-10
4.1.2 日本-11
4.1.3 法国-11
4.2 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经验总结-11
5 后“营改增”时期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12
5.1 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基础-12
5.2 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建议-13
参考文献-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