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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cract
一、问题的提出-1
二、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必要性-2
(一)直接侵权制度的局限性-2
(二)共同侵权制度的局限性-3
1.适用范围差别显著-3
2.无法解决专利间接侵权独立出现的情形-3
3.主观方面要求失当-4
4.加重了专利间接侵权人的责任-4
5.诉讼参与机制混乱-4
三、-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可行性-5
(一)国外提供了立法借鉴-5
(二)我国规范性文件已有多次探索-6
(三)我国司法实践已积累大量经验-7
四、专利间接侵权的制度构建-7
(一)专利间接侵权的类型-7
1.诱导侵权有违专利间接侵权的最初立法目的-7
2.诱导侵权无需进行专利间接侵权的技术判定-8
3.共同侵权足以规制诱导侵权行为-8
(二)专利间接侵权不应以直接侵权为前提-9
1.符合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原则与价值取向-9
2.是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本质属性的客观要求-10
3.符合因果关系理论-10
(三)专利间接侵权的行为对象-11
(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12
(五)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形式-13
五、结语-14
参考文献
【摘 要】一般共同侵权理论不足以解决专利间接侵权问题,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在我国有确立的必要,同时在我国亦有其适用土壤。最新的司法解释与专利法修改草案均受一般共同侵权理论影响,采取了从属说与辅助侵权、诱导侵权双轨并存的模式,本文认为应采取独立说与辅助侵权一元制模式。专利间接侵权的侵权对象各国说法不一,本文认为应当将“专用品”与用途特定的“非专用品”作为侵权对象。此外,本文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归责原则,以及侵权责任形式亦做出了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间接侵权;共同侵权;辅助侵权;独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