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小额诉讼制度的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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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对小额诉讼制度的诉讼价值以及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从我国立法体制上指出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对构建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分别对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条件、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诉讼程序以及诉讼费用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设想,也对小额诉讼制度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做出了相应的对策,希望对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有所促进。

关键词:小额诉讼;立法价值;必要性;适用范围

 

Abstract: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small sum litigation system of litigation value and draw lessons from the foreign legislation experience, from the legislative system of China pointed out the necessity of the existence of small claims procedure, on the applicable conditions of small-amount lawsuits system, when the parties the right to choose procedures, procedure and litigation costs and make a detailed plan, also on the small-amount lawsuits system the problem that may appear to mak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 hopes to promote the ongoing judicial reform.

Key words: small claims;the value of legislation ;necessity;scope of application

 

各国小额诉讼制度分析

   通过对各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证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小额诉讼程序的产生与兴起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基于新的制度理念,出于对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重视,以尽可能低的投入提高诉讼效益,使当事人能以与诉求金额相当的费用实现其权益。

综合上述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具体规定,我们可以分析出其中的内在规律和共同点,概括如下:第一,设计价值取向十分明确,即追求低成本、高效率。小额诉讼程序通常完全免费或者只收取极少的诉讼费,当事人得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公正的司法裁判。同时由于程序的简化,节约了司法资源,其能以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更多的民事纠纷。第二,适用范围特定,且有法定最高限额。小额诉讼程序基本上仅限于债权债务纠纷,且诉讼标的金额较小,并由法律做出具体限额的规定。第三,小额诉讼均设置在最基层法院进行审理。第四,程序简便灵活。程序简便,即通常按照常识化的方式进行。小额诉讼程序所追求的理想是不需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其程序的简便体现在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起诉状和答辩状可以采用法院印制好的表格,也可以口头进行;开庭时间灵活,可以在休息日甚至晚间开庭;传唤时用简便方式,不设陪审团;审判以谈话等非正式方式进行;不进行证据开示;判决只宣判结果,无需说明理由;审理中一般不得反诉;可以缺席判决等等。第五,注重调解,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审判与调解一体化,但更注重调解。在小额诉讼中,法官更为主动地介入诉讼,在具体的案件中积极地进行利益衡量。法官一般不用“法言法语”,而是引导双方当事人直接对话。还有一些法院则专门设置独立的调解程序,采取调解前置主义。第六,支持当事人本人诉讼。为减少诉讼成本,小额诉讼程序对当事人聘用律师持消极态度,有的国家甚至干脆禁止律师代理诉讼,因为小额诉讼程序不需要法律的技巧和专业的知识。第七,诉讼费用低廉甚至无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