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是很常见的,司法鉴定人通过科学的手段和方法给出的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具有很大的证明力。但近年来,正是由于鉴定结论的至高无上地位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在这背后是我国司法鉴定人领域的立法和实践的不完善。前不久出台的新民事诉讼法也关注到了鉴定人制度的相关内容,将鉴定结论改成鉴定意见,即引导了鉴定人回归到证人本位上,从法律上否定了长期以来鉴定人的权威地位,并针对实现该证人地位,赋予了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并对鉴定人出庭作证有了硬性规定。针对鉴定人问题做出的系列修改,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对法院的不信任情绪,便于纠纷的解决以提高诉讼的公正性。但是过于简洁的规定使得司法实务中仍会存在问题,本文从新民诉关于鉴定人的修改入手,分析引导鉴定人地位变化的主客观因素。联系两大法系的各自特点,对地位转变后鉴定人的作用和如何更好保障其证人作用的体现做一个了解。
【关键词】 司法鉴定人,鉴定意见,鉴定启动权,鉴定人出庭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4
一、新民诉关于鉴定人的修改-5
(一) 实务中的鉴定问题-5
(二)问题产生的根本-5
(三)新民诉关于鉴定人的修改-6
二、 鉴定人证人本位的回归-8
(一) 鉴定结论回归鉴定意见的意义-8
(二) 鉴定人证人属性分析-8
1. 两大法系对于鉴定人定义-8
1. 我国鉴定人证人属性-9
2. 鉴定人回归证人本位的意义-10
三、 鉴定人证人地位的实现-12
(一) 从鉴定人的启动程序保障其地位-12
(二)提高鉴定人出庭率-13
1. 鉴定人低出庭率-13
2. 鉴定人证人地位确定对出庭率影响-13
3. 落实鉴定人出庭的措施-14
4. 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14
(三)完善鉴定意见质证认证-15
结论-17
参考文献-18
致谢-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