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9年9月23日《鹿特丹规则》正式生效,至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正式进入了“鹿特丹”时代。本文通过简述《鹿特丹规则》制定时的背景和发展历史,论述了《鹿特丹规则》对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规则的统一以及其在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最终站在我国立场,对《鹿特丹规则》试图解决条约冲突的制度展开讨论,研究公约在实践中的作用。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网状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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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前言-1
一、鹿特丹规则适用范围和对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规则的统一-4
(一)《鹿特丹规则》的适用范围-4
1. “海运+其他”模式-4
2. 网状责任体系-4
3. 解决与其他运输公约冲突的规范-6
(二)鹿特丹规则开辟了解决多式联运问题的新路径-6
(三)鹿特丹规则的多式联运规则属于最小网络例外下的统一赔偿责任制度-7
1. 规定其他单式公约的优先适用-7
2. 设立海运履约方制度-8
3. 非海运履约方最大限度适用鹿特丹规则-8
二、《鹿特丹规则》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10
(一)规则内容庞大,条款交织复杂,增加了对公约接受的难度-10
(二)“Maritime-plus”模式的局限-10
(三)网状责任原则的局限-11
(四)冲突规范的局限-12
三、对中国如何应对鹿特丹规则的建议-13
(一)积极应对《鹿特丹规则》-13
(二)完善中国国内法中有关国际多式联运法律适用的规定-13
(三)采取积极策略提升海运国际竞争力-14
1. 全面关注,建立系统性应对机制-14
2. 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15
3. 大力提升航运企业竞争力-15
结论-16
参考文献-17
致谢-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