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在的危险”--论我国刑事财产独立没收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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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没收潜逃、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的特别程序,该程序有其进步性,但是从现行的规范看,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然存在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设定以及权利救济途径等重要程序机制混乱的问题,这样势必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公权力通过合法手段滥用权力的危险,导致法治的列车偏离既定方向。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当遏制有法不依或有法乱依的情形出现,严格限定程序的制度规定,对从提起申请的管辖原则到具体部门审理操作程序进行严格控制,建立权利救济机制,遏制司法机关选择性执法的危险并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关键词】  刑事财产独立没收程序,缺席审判, 潜在缺陷,权利保障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1

一、刑事财产独立没收程序的立法分析-2

(一)立法价值-2

1. 弥补立法空缺-2

2.法律价值的体现-3

(二)实践意义-4

1. 司法实践的必然选择-4

2.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5

二、刑事财产独立没收程序缺陷潜伏的危险-6

(一)刑事财产独立没收程序存在缺陷-6

1. 财产分辨不明的缺陷-6

2. 与刑事法律原则不吻合的缺陷-7

3. 法律规定含糊的缺陷-8

(二)因缺陷引发的潜在危险-9

1.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危险-9

2. 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的模糊引发选择性执法危险-10

3. 权利救济机制缺失存在危险-11

三、刑事财产独立没收程序的危险性质分析-13

(一)刑事财产独立没收程序危险潜在的原因-13

1. 法律工具的立法观念-13

2. 利益本位引发敛财行为-14

(二)应对刑事财产独立没收程序潜在危险的态度-15

1.我国对于危险存在的遏制态度-15

2.域外财产没收程序司法实践的借鉴-15

四、遏制刑事财产独立没收程序潜在危险的措施-17

(一)严格限定程序的制度规定-17

1. 严格限定案件适用的具体范围-17

2.严格限定具体的财产没收范围-17

3.严格限定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18

(二)严格控制程序的执行过程-18

1.监管程序的审查和提出申请的具体部门-18

2.控制法院管辖和审判程序-18

3.明确制度的公告程序-19

(三)权利救济机制的设定-20

1.严格限定救济途径-20

2.加设错误程序回转程序-20

结语-22

参考文献-23

致谢-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