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已于2006年通过,并于2007年颁布,此部法律对原先1986年《企业破产法》的内容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进以及完善,在立法上去的了较大的进步。截至2013年,在实际法律业务的操作过程中,企业破产原因在标准上的模糊,引起了相当数量的法律纠纷和相当的损失,笔者希望通过对各国各地区的相关破产原因理论的分析,着重探究我国1986年《企业破产法》和2006年《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原因的缺陷与不足,以比较法的角度进行问题的考虑,并且参考国外先进经验,立足于中国社会发展情况,最后得出有益于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改进和完善的建议以及意见。
-笔者试图通过分析、对比研究不同国家对于破产原因立法模式的选择以及其带来的结果,着重探究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原因立法模式的缺陷与不足,查明落后和不足之处,参考国外先进经验,立足于中国社会发展情况,以用于作为我国破产立法的参考。
-分析世界上破产立法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的关于破产原因理论立法的内容,对比我国1986年《企业破产法》和2006年《企业破产法》的关于破产原因的具体内容,找到可供我国破产立法在破产原因方面借鉴的做法,改进和完善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
【关键词】 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不能清偿,资不抵债,停止支付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1
一、 破产原因及相关概念厘清-4
(一) 破产之概念-4
(二) 破产法之概念-6
(三) 破产原因之概念及其分类-7
二、对各国各地区企业破产法的破产原因立法的比较考察-9
(一)各国各地区破产法的破产原因立法体例模式分类与具体内容-9
1. 大陆法系破产原因立法体例模式分类与具体内容-9
2. 英美法系破产原因立法体例模式分类与具体内容-11
(二) 不同破产原因的区别与价值比较-16
三、 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破产原因的分析评价-20
(一) 我国《企业破产法》破产原因的历史演变-20
(二)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破产原因的分析评价-20
四、 针对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提出意见和建议-26
(一) 破产原因立法主义的取舍-26
1. -将《企业破产法》的保护范围实质化-26
2. -有效约束债务人行为,充分维护债权人权益-26
(二) 在破产原因标准中添加列举主义的内容-27
(三) 对破产原因的简化-28
(四) 确定破产原因“不能清偿”的推定形式-28
(五) 沿用“资不抵债”标准作为特殊破产原因-29
结论-31
参考文献-32
致谢-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