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贪污罪犯罪主体是构成贪污罪的基本要素之一。我国刑法理论界将贪污罪犯罪主体分成一般主体和特别主体,贪污罪特别主体如行政性公司企业以及一些非行政化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侵占财物时,不是应该被判定为贪污罪而是应该被判定为其他的犯罪类型。贪污罪入罪数额不应该确定某一具体数额而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浮动数额或者弹性数额。
关键词:贪污罪 犯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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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1 引言1
2 贪污罪立法概述1
3 国内外关于贪污罪的规定2
3.1 国际公约中的贪污罪主体2
3.2 国外法律中的贪污罪罪名2
3.3 我国法律中的贪污罪主体3
4 贪污罪的主体认定3
4.1 行政性公司、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3
4.2 工会、妇联、足协、各种学会等组织工作人员4
4.3 国家控股,参股制企业工作人员4
4.4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4
4.5 共同犯罪中的非公职人员5
4.6 贪污罪犯罪主体概括5
5 贪污罪的刑罚适用6
5.1 贪污罪的法条规定6
5.2 贪污数额的现有认定方式6
5.3 贪污数额认定方式的完善7
5.3.1 作为纯正数额犯的缺陷7
5.3.2 浮动性或者弹性数额标准7
6 结论8
参考文献8
致谢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