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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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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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乐死源于希腊文,原意指无痛苦的死亡, 在古希腊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全与生气,处死了生来就存在病症的小孩。1930德国纳粹以安乐死为借口奉行种族灭绝政策。1983年在世界医学会通过的威尼斯宣言中提出了消极安乐死的概念。2001年荷兰通过了安乐死的法令,是世界上第一个使得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2002年比利时宣布了用于18岁以上成年人的安乐死制度。现存的安乐死是指因为疾病或其他原因已无救治希望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极端痛苦,在本人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鉴定和法律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结束生命的全过程。其不仅关乎医疗制度与生死观念,更涉及道德与法制、伦理与情感等多个方面,这一思想与传统的伦理自然相冲突,自然自产生之时就备受争议。而荷兰等国家近十年的安乐死实践表明,安乐死病人的标准外溢现象明显,病患所承受的痛苦由生理痛苦转向精神痛苦,申请安乐死的人群逐年递增,这就需要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就严格限定安乐死的实施标准,避免安乐死滥用现象的出现。

我国作为人口大国,随着人口老龄化以及各种目前难以治愈的重大疾病的不断出现,医疗资源配置压力的增大,现存的安乐死案件也急需法律规定来加以规范与管理,安乐死的呼声在我国逐渐加强。近些年来,我国致力于建设法治国家,不断学习借鉴发达国家法律经验,弥补我国法律的空白,这也给安乐死制度的产生提供了良好的立法环境。随着我国国民对于生死观念的转变,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加强,安乐死已经有了现实的存在环境,从以上我国现状来看从法律层面探讨安乐死的立法可能性和必要性有了比较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现实紧迫性。死亡作为人生命长河的组成部分,是不可避免的,那么人们在考虑死亡问题的时候就更加重视能够以一种自然地有尊严的方式离世。

    关键词:安乐死 立法 自主权 刑事违法性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1

一、安乐死问题概述-1

(一)安乐死内涵的历史发展-1

(二)安乐死制度的法律特征-1

二、安乐死在各国的立法与实施情况-2

(一)荷兰-2

(二)美国-2

(三)英国-2

三、安乐死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思考-3

(一)我国安乐死立法的必要性-3

 1、节约我国有限的医疗资源的需要-3

2、安乐死的社会呼声越来越大-3

3、现存的案件急需法律的规范与管理-4

4、我国环境污染导致的重大疾病的增多-4

(二)安乐死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可行性-5

1、国家经济条件的不断进步-5

2、我国文化思想的不断发展-5

3、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5

4、实施本身不具有犯罪特征-6

(三)对于我国安乐死法律构建的设想-6

四、结论-8

参考文献-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