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确认判决作为行政判决形式之一。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行政确认判决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完善建议。第一,在个人重大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时,对个人重大利益应给予保护以及明确相应的补偿措施。第二,应细化程序上的轻微瑕疵的补正程序和明确“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的范围。第三,对因确认无效或违法而受损的第三人应给予救济措施。第四,应扩大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行政诉讼; 确认判决; 适用范围;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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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一、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的基本理论-4
(一)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的概念-4
1.行政行为合法说-4
2.被诉行政行为确认说-4
(二)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的特征-4
1.救济方式的宣世性-4
2.适用上的补充性-5
3.确认结果的非执行性-5
(三)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的作用-5
1.有利于保护公民权-5
2.有利于监督行政权-5
3.有利于弥补行政诉讼判决类型的不足-5
二、国外行政确认判决制度的考察-5
(一)英国的宣告令制度-5
1.宣告令的适用范围-6
2.宣告令的适用条件-6
3.宣告令的适用程序-6
(二)美国的确认判决制度-6
1.确认判决的适用范围-6
2.确认判决的适用程序-6
(三)德国的行政确认判决制度-7
1.一般确认之诉作出的确认判决-7
2.续行确认之诉作出的确认判决-7
三、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的现状分析-7
(一)“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平衡问题-7
(二)程序轻微违法无补正程序-8
(三)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过于笼统-8
(四)给第三人造成损失时的责任承担问题-8
(五)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的适用范围受限制-8
四、对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的完善建议-8
(一)正确取舍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与重大个人利益-8
1.对“个人利益的重大损失”给予保护-8
2.明确相应的补偿措施-9
(二)细化程序轻微违法的补正程序-9
(三)明晰“重大且明显”的判断标准-9
(四)对第三人的救济-9
(五)扩大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的适用范围-9
1.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受案范围-9
2.将规范性文件纳入受案范围-10
参考文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