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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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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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著作权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对其侵权的事实往往难以察觉。即便著作权人发现并对侵权人起诉,也存在证明其实际损失的难题。这使得著作权人在通过法律保护其著作权方面有着先天的劣势。本文第一部分就现行《著作权法》中的补偿性赔偿规定不足以抑制侵权进行了论述,提出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刑罚、行政处罚在适用范围上的不足进行了论述,进一步证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可替代性。而本文第二部分则指出了新《著作权法》送审稿中惩罚性赔偿规定在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数额区间、定额依据方面存在的不足,并就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在第三部分中,本文围绕在第二部分指出的送审稿中惩罚性赔偿规定存在的不足,通过比较国外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的做法,从理论与实践角度对如何构建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论述,并得出结论。

关键词:著作权法; 惩罚性赔偿; 赔偿数额; 立法完善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13

一、我国建立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实必要性-13

(一)著作权补偿性赔偿制度的不足-13

(二)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可替代性-14

二、新《著作权法》送审稿中惩罚性赔偿规定存在的不足-14

(一)“两次以上故意侵权”之规定较为模糊-14

(二)以法定赔偿的数额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存在理论上的障碍-15

(三)“两倍”之赔偿数额区间下限过高-15

(四)确定罚性赔偿数额的参考依据不明确-15

三、我国著作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构建-16

(一)著作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16

(二)著作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16

(三)著作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浮动区间-17

(四)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参考依据-18

结语-19

参考文献-20

致谢-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