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著作权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对其侵权的事实往往难以察觉。即便著作权人发现并对侵权人起诉,也存在证明其实际损失的难题。这使得著作权人在通过法律保护其著作权方面有着先天的劣势。本文第一部分就现行《著作权法》中的补偿性赔偿规定不足以抑制侵权进行了论述,提出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刑罚、行政处罚在适用范围上的不足进行了论述,进一步证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可替代性。而本文第二部分则指出了新《著作权法》送审稿中惩罚性赔偿规定在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数额区间、定额依据方面存在的不足,并就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在第三部分中,本文围绕在第二部分指出的送审稿中惩罚性赔偿规定存在的不足,通过比较国外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的做法,从理论与实践角度对如何构建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论述,并得出结论。
关键词:著作权法; 惩罚性赔偿; 赔偿数额; 立法完善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13
一、我国建立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实必要性-13
(一)著作权补偿性赔偿制度的不足-13
(二)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可替代性-14
二、新《著作权法》送审稿中惩罚性赔偿规定存在的不足-14
(一)“两次以上故意侵权”之规定较为模糊-14
(二)以法定赔偿的数额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存在理论上的障碍-15
(三)“两倍”之赔偿数额区间下限过高-15
(四)确定罚性赔偿数额的参考依据不明确-15
三、我国著作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构建-16
(一)著作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16
(二)著作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16
(三)著作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浮动区间-17
(四)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参考依据-18
结语-19
参考文献-20
致谢-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