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青岛大虾案件”等一系列该类案件在社会中不断地出现,完善真意保留制度越来越成为民事立法中的重点。然而就真意保留制度本身而言,由于无论是在当前中国大陆的法学理论中还是在立法当中,对于真意保留制度的构成要件都没有加以规定,导致这一内容几乎成为我国大陆民事立法的空白。我认为在真意保留的制度构建中有必要赋予受领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一种类似于选择宣告合同无效的形成权性质的权利,来进一步保障该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更好的贯彻司法自治原则,营造一个更加平等的民事缔约环境。
关键词:真意保留;意思表示;法律后果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 言-1
2 真意保留之概念-1
2.1 真意保留与戏谑行为的关系-1
2.2 真意保留与好意实惠关系的辨别-2
2.3 真意保留与双方虚假行为的区别-2
3 真意保留的法律后果-3
3.1 真意保留的后果不同于合同无效-4
3.2 真意保留的后果区别于合同未成立-4
3.3 真意保留对意思表示制度的危害-5
4 真意保留制度之我国当前立法现状-6
4.1 《民法通则》中关于真意保留的相关规定-6
4.2 其他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真意保留的相关规定-7
5 对于真意保留之几点立法建议-7
5.1 以明文规定真意保留之构成要件-7
5.2 明示权利人因真意保留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8
6 结语-9
参考文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