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中的“逃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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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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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事后逃逸”与“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两处“逃逸”,均应当理解为对交通运输事故中受害人的“遗弃”。“逃逸”并不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与遗弃罪的结合犯,“逃逸致人死亡”则是结合犯的结果加重犯。逃逸行为具有独立性,与交通肇事是两种不同的行为。指使逃逸行为仅发生在逃逸过程中,是指使逃逸,而不是指使交通肇事,确认其性质需根据逃逸行为构成的犯罪分别讨论。

[关键词] 交通肇事;逃逸;遗弃

 

目录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3

(一)学界对“逃逸”本质的不同观点及评析-3

(二)“逃逸”的本质是遗弃-4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结构-5

(一)“逃逸”应独立于交通肇事行为-5

(二)交通肇事逃逸是结合犯-6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7

(一)两个“逃逸”适用同一种解释-7

(二)“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逃逸的加重构成-8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与遗弃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8

四、指使“逃逸”行为的界定-9

参考文献-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