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斡旋受贿独立成罪的必要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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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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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斡旋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的便利条件说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作出相应的职务行为来帮助请托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间接受贿行为。斡旋受贿的特殊性以及刑法完善后对其主体的扩大使得将斡旋受贿独立出来越来越有必要。我国的罪名确定原则为斡旋受贿独立成罪提供了理论保障,同时,国外也有很多相关立法提供了立法典例。但是就斡旋受贿目前的立法来看是存在漏洞的,因此若是要将它独立出来还应完善它的刑罚和构成要件,只有这样才能让它的作用最大化发挥,更好地惩治贪污腐败。

[关键词] 斡旋受贿;独立成罪;必要性;建议

 

目录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一、斡旋受贿概述-3

(一)斡旋受贿的概念-3

(二)斡旋受贿的特征-3

二、斡旋受贿独立成罪的必要性与可行性-4

(一)斡旋受贿独立成罪的必要性-4

(二)斡旋受贿独立成罪的可行性-5

三、斡旋受贿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7

(一)斡旋受贿的立法现状-7

(二)斡旋受贿的立法缺陷-7

(三)斡旋受贿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8

四、斡旋受贿独立成罪的立法建议-9

(一)斡旋受贿犯罪条文的表述-9

(二)斡旋受贿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善-9

(三)斡旋受贿犯罪刑罚的完善-10

五、结语-11

参考文献-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