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关于劳教制度废止之后该如何调整和规范原先适用劳教的对象和行为,学界主要有四种思路,分别是“劳教对象进行分类后分别适用现行不同法律进行处理”、“轻罪化”、“保安处分”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在比较了四种思路的基础上,认为建立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因符合我国的国情,确立制度的成本较小而具有独特的优势,应该作为劳教制度废止之后的最佳制度选择,并就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提出了一点建议。
关键词:劳动教养,轻罪化,保安处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4
二、目前理论界关于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总的四种制度选择4
(一)不主张建立新制度的思路述评4
(二)轻罪化述评5
(三)保安处分化述评6
(四)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述评6
三、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是劳教废止后的最佳制度选择7
(一)符合我国惩戒法中“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7
(二)教育矫治早已列入立法规划并通过试点累积了经验7
(三)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立法成本较低8
四、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具体制度设计8
(一)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基本原则8
(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实体上的要求9
(三)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程序上的要求10
五、余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不会重走劳教之路11
结论12
参考文献13
致谢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