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分别论述权利用尽与平行进口问题,从商标权和专利权两方面分析解释权利用尽和平行进口的意义与特点,并结合中国当今社会对权力用尽与平行进口问题的立法动态、理论研究状况、进行说明,并从中发现问题加以研究。
对待权利用尽与平行进口问题的态度与做法世界各国各有千秋,发达国家如美国由开始的反对转变成中立的态度,日本的法院则允许所有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平行买卖,但在逐渐增加了一些适用与平行进口的条件,都是基于有条件的国际权利用尽的适用条件。欧盟已经采取的策略适用于在欧盟经济区域内,但是对于区域外入境的平行交易,则采取了严谨的态度。而发展中国家阿根廷专利法第36款第(3)项确立了国际用尽原则。拉丁美洲国家巴西的《专利法》确立了国内用尽原则,禁止平行进口。中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经过不断地实践与完善,权利用尽原则与平行进口问题逐步被各国所接受,本文论述权利用尽原则对平行进口问题的支持,各个国家对平行进口的应对策略及平行进口的影响。
关键词:平行进口 权利用尽 商标权 专利权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权利用尽与平行进口-2
1.1 权利用尽-2
1.1.1 销售权与销售全用尽-2
1.1.2 商标权与商标权用尽-2
1.2 平行进口-2
1.2.1 专利权的平行进口-3
1.2.2商标权的平行进口 -4
2 各国、各地区的应对策略-5
2.1 美国-5
2.2 欧盟-5
2.3 英国-5
2.4日本-6
2.5韩国 -6
2.6澳大利亚 -6
2.7台湾-6
3 平行进口的影响-8
3.1平行进口的积极影响-8
3.2 平行进口的消极影响-8
4 我国对相关问题的态度与做法-10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