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我国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降低缺陷产品对消费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危险,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公共安全而设立的,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规制,对产品安全的重视,充分体现了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特点。而在我国现行制度中,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着立法体系不健全、惩罚力度低、监管体系不完善等特点,现行的法律制度没有达到设立之初的目的。因此,通过对我国现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讨论和分析,指出目前法律和制度上还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提出完善方案,健全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而实现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展现我国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关键词:缺陷产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惩罚性赔偿;政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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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一、案例引入 1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2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一般法律规范2
(二)不同类型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管理条例3
三、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缺陷和不足3
(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体系不健全4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惩罚力度低5
(三)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管体系不完善6
四、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7
(一)健全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体系7
(二)提高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惩罚力度8
(三)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管体系10
参考文献12
谢辞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