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络侵权案例来看“通知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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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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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被称为“通知规则”。在“宜粗不宜细”、忽视言论自由和利益平衡的立法理念下,该规则存在欠缺通知内容与形式的规定、忽视公民言论自由的保障、网络服务者审查义务过重等诸多问题,进而导致该规则原本的立法目的不能在司法实践中有效体现。立法者需要更新立法理念,通过修订法律和发布司法解释等方式,增加通知的形式和内容、网络服务者接到通知后的具体做法、权利人滥发通知的后果等内容来填补法律空白,确保言论自由与权利保障并重,实现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益平衡的效果。

 

关键词:通知规则,立法理念,言论自由,权利保障,利益平衡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4

2.  案例引入 4

3. “通知规则”概述4 

3.1“通知规则”的由来4

3.2“通知规则”的解释5

4  “通知规则”的缺陷6

4.1  缺少关于通知内容与形式的规定6

4.2  缺少关于权利人滥用权利后果的规定  6

4.3  缺少关于被控侵权人救济途径的规定6  

4.4  未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义务的范围6

4.5  只注重民事权利保障,无视言论自由7

5. “通知规则”的完善7

5.1  增加关于通知内容与形式的规定7

5.2  增加关于权利人滥用权利后果的规定8

5.3  增加“反通知规则”,给予侵权网络用户必要的救济途径 8

5.4  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义务的范围,减轻其审查压力9

5.5  增加“通知担保规则”,防止权利人滥用通知权利 9

5.6  增加针对不同类型的通知采取不同做法的规定 10

结论11

参考文献12

致谢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