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以前漕运督理职位的设置

当前栏目:免费论文 更新时间:2019-02-26 责任编辑:秩名

 漕运,广义上指通过河道或海道对粮食的一种专业调运。在生产力尚不发达的封建时代,统治者想要维系对庞大帝国的统治,庞大帝国的国家机器想要维系正常运转,不得不依靠漕运。而想要漕运能够运行通畅,完善有效的管理体制必不可少。漕运总督设置前,以唐、宋、元三朝为例,唐以宰臣兼转运使等职主管漕政,纲运制度形成后,制定相应奖惩制,责成地方长官分别负责,进一步明确由沿河县令主持所在地段的漕运事宜。用中央的三司使总领漕运,各路转运司负责征集漕粮,而发运司则负责运输。朝设立行泉府司,专门掌管海运。综观漕政管理体制变革,可以发现其管理人员的设置主要和以下几个因素有关。

首先,主要运输路线的变迁,这里主要指大运河的贯通情况给管理人员设置带来的影响。大运河开凿之前的朝代都城,其地理位置多位于关中平原或中原地带,偏于帝国疆域的西部,周边地区本身就有一定的粮食生产能力,此时粮食运输多在较小的范围之内,且运输的数量也不大。隋朝开凿大运河后,封建王朝的漕运事业才真正称得上是由南到北运行。经济重心的不断南移,加之从淮安到扬州的邗沟和由镇江到杭州的江南河的贯通,使封建王朝的粮食等物资依赖于南部富庶地区的供给成为可能。但是,在元朝以前,无论中央政权如何努力地修浚运河,整条运河南北的完全畅通,却是无法做到的。究其原因,多是路途遥远,地势不平,或是水道连接不畅,在干旱或寒冷的季节无法保持平稳的水量,漕船也就无法通行。在这种情况下,想要漕运运行顺畅,避免出现前后难继的问题,中央政府一般采取河陆兼挽和河海兼运两种方式。河陆兼挽在唐宋早已有之,唐朝行转搬之法,宋朝则依靠各路军民协作,以发运司调剂之。因此唐朝的漕运管理注重中央的指挥,以宰臣兼转运使来总管。朝管理分工细化,中央即以专管经济的部门三司使来指挥,在各路是发运司管理漕粮的征集与河、陆运输的转换。

元朝定都大都,大都的周围的粮食供应和前代都城难以相比,因此,对南方的粮食需求明显增大,运输压力陡增,在这样的压力下,元朝对大运河进行截弯取直,从东平到临清开会通河,临清至天津开南运河,天津到通州开北运河,最为重要的是从东平至临清开会通河,这样一来原本由淮安西运至洛阳的粮食现在可以直达山东而后运至京城。然而,“河道运输历岁既久,弊日以生,水旱相仍,公私俱困,疲三省之民力,以充岁运之恒数,而押运监临之官,与夫司出纳之吏,恣为贪黩,脚价不以时给,收支不得其平,船户贫乏,耗损益甚。兼以风涛不测,盗贼出没,剽劫覆亡之患”。[宋濂:《元史》卷97,中华书局1974年,第2482页。]为了缓解这种困难局面,元朝单独运用海运,“岁漕东南粟,由海道以给京师,始自至元二十年,至于天历、至顺,由四万石以上增而为三百万以上,其所以为国计者大矣”。[宋濂:《元史》卷97,中华书局1974年,第2482页。

]因此其管理方式以行泉府司专掌之,把江淮漕运司合并于海船万户府,河运的管理机构至此停止作用。而海运一直实行到会通河的再次畅通。

其次,封建政府对漕运的重视程度,一朝政府对漕运越是重视,其制定的漕运制度也就越是完善,对管理人员的设置也越到位。京师皇室人员的消费、军队作战的粮食供应,都依赖于漕运,因此,漕运堪称关系到国家财政大计的一项事业,历代对漕运的重视程度不同,这一点首先反映在漕运规章制度的设立中。漕运规章制度始创于唐朝,唐政府创设江淮、河南转运都使管理漕运,除了用转运使保障运输外,唐朝在安史之乱的打击下,任用理财能手刘晏为度支郎中兼御史,给其改革漕运的全权,他的改革范围涉及运法、运输民工等。发展到宋,漕纲既定,在常州设江浙、荆湖、广西、福建路都转运使司,专门承办漕运事务,并制定了严格的漕运法令,对漕船容量、漕运时所遇问题的解决办法、漕船停靠的时间、船工管理办法、人员任用尺度、漕粮干湿程度等都做了具有可行性的标准性规定。换句话说,宋代的漕运已进入标准化作业状态。宋朝的转运使司,职权在掌握一路或数路财赋之外,还兼领考察地方官吏、维持治安、清点刑狱,举贤荐能等职责。宋景德四年(1007)以前,转运使的职权开始扩大,并且实际上已经成了路这一行政区划的最高行政长官。由以上两朝的漕运管理人员设置来看,一个王朝越想保障它的粮食供应,维系财政稳定,就越会给予漕运人员以更大的职权,其职权往往超越了漕运本身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