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的“自然法”思想

当前栏目:免费论文 更新时间:2019-04-24 责任编辑:秩名

自然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在西方国家由来已久。希腊晚期的时候,学派众多,其中斯多葛学派率先对自然法进行定义,他们将其定义为“自然的理性”,其中“自然的理性”体现了平等、自由的人文主义内涵。自然法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内涵越来越丰富,成为影响西方发展的主要思想,它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在中国,道家思想学说的核心概念是“天道”,在道家学派看来,天道作为一种最理想的状态,是宇宙万物的本源,“天道”也是价值判断的标准。“自然法”和“天道”这两种思想在追求公平、正义、伦理道德、理论来源等方面存在很多相同点,但与此同时这两种思想在核心与内涵、理论基础、理想社会模式和社会作用方面又有很大的不同。通过对这两种不同思想的比较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它们都对目前我国的政治发展具有特别大的借鉴和指导意义。尤其是对于我国贯彻依法治国方针,建设法治化国家帮助很大,同时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西方的“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在西方国家由来已久。其中,希腊晚期的时候,学派众多,其中斯多葛学派率先对自然法进行定义,他们将其定为“自然的理性”,其中“自然的理性”体现了平等、自由的人文主义内涵。 它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内涵越来越丰富,成为影响西方发展的主要思想[[1] 王国雄,《西方自然法思想浅析》,《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2009—(08)。][1]。西方的“自然法”并不是我们所认为的“人定法”,它是规定某些事情我们必须做或者不做的所有规则的总和。我们已经知道自然法不是人定法,因此我们关于自然法的知识就不是概念化的定义,它与理性本能、存在本能等都有关系,并且随着时代和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而发展,但立足于理性这一点始终没有改变。
西方的自然法思想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
1.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法。 自然法思想最初出现在古希腊哲学当中,古希腊最大的特色就是城邦,它代表着政治共同体,就是在这种共同体中产生了独一无二的古希腊哲学。亚里士多德被认为是这一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认为理想的城邦应该实行法治,他在《政治学》中重复了柏拉图的一句名言:“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离开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2] 汪太贤,《从“良法之治”到“制约权力”——古代西方法治理论的发展轨迹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08-28。][2]”亚里士多德重点阐明法律的地位是高高在上的,人治只处在比较劣势的地位上。 斯多葛学派对这一时期的自然法思想也进行了补充和发展。 在他们的观点里,自然法存在于人们社会生活中的诸多方面,并不是高高在上触不可及的。斯多葛学派认为,自然法代表世界的理性,它遍及世界万物。他们又进一步指出,人在本质上都属于理性的动物,而且自然法赋予每个人的理性也都是相同的。
2.古罗马时期的自然法。这一时期是继古希腊自然法之后西方自然法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重要组成部分。西塞罗是这一时期影响最大的思想家,他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并且自然法依赖于理性而存在。他也认为自然法的地位和权威来自于上帝和神,人类法或国家法应该以自然法为准绳。
3.中世纪西欧的自然法。在中世纪西欧,封建王权是最高的政治权力,但是王权对社会的管理、整合与统治功能几乎丧失。这一时期,教会的势力不断扩大,其地位逐渐上升并凌驾于王权之上,最终在西欧形成了教权高于王权的特点,因此这一时期的自然法也被称为“基督教神学自然法”。 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不仅是对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的继承和吸收,也带有柏拉图的“唯灵主义色彩”。奥古斯丁被称为中世纪最重要的基督教神学思想家,他从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中汲取营养。 他认为:自然法是上帝颁布的,并且支配整个宇宙。阿奎那则是引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亚里士多德曾说正因为人有理性,所以说他在本性上趋于过社会政治生活。阿奎那接着说,人的理性是由神赋予和决定的,它的根源来自于上帝的理想。
4.近代资产阶级的自然法。 17世纪到18世纪末的这段时间里,人生而平等、理性主义和法治主义分别被西方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所接受,并且通过它们来阐述自然法的基本思想,最终形成一种人权占主导地位的自然法学说。 作为新兴资产阶级思想解放的文艺复兴运动,其本质特征是以人为本。他们力图依靠人的力量来获得更大的发展,进而树立起关于人的新的形象。因此,这一时期的自然法思想是从人的角度来考察自然法的,并且打上了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烙印。可以说,近代资产阶级的自然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可是自然法学发展的繁荣时期当属近代资产阶级时期。其主要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等为代表,在他们的观点里,国家形成前的社会所处的状态是一种“自然状态”。人们在这种自然的状态中,是没有任何束缚的,法律对人们的行为也没有任何的限制。但是国家形成以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秩序都受到自然法的支配。
5.新自然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原有的世界格局被打破,新的世界格局尚未形成。在新的科技革命的带动下,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政治思想理论又有了新的发展,因此这一时期的自然法思想也有了新的时代内涵。二战期间,人权遭到纳粹党人惨无人道的破坏和摧毁,引起了人民的公愤。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纳粹德国的战犯受到了全世界人民的谴责,人们开始关注人权的重要性,同时强调伦理道德和公平正义,于是自然法又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 罗尔斯在这一时期发表了《正义论》,他在这本书中重点强调了公平正义等原则,引起了巨大的反响。[[3] 钟轶腾,《先秦道家“道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比较》,《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14-05-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