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原则下税收立法权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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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一、导论 .3

二、税收立法权现状.4

三、税收立法权回归过程中的问题探讨5

四、实施建议.6

五、结论.9

参考文献10

 

摘要:我国在明确了依法治税的前提下,现阶段最主要问题就是税收立法权的回归问题,由于我国实行了授权立法制度,导致整个国家的实体税法缺失,大部分税种只能由人大授权行政机关制定实施条例,这不仅使得整个税收环境趋于松弛,也使得地方对税收细则的自主解释权力过大,税收征管成本提高,效益却大打折扣。因此,促进税收立法权的回归刻不容缓,如何建立健全整个税收立法机制是一个难点。从税收实体法的逐步落实到监督机制的建立,从立法权的逐步迁移到人民群众以及专业人员在税收立法中地位的重新评估确立,这些都是税收立法权回归过程中最需要考虑的问题。

此次主要侧重于对税收立法权目前的情况进行整理归纳,并针对现状分析得出现在税收立法权存在的问题。授权立法带来我国立法环境改善的同时也对我国的税收立法产生了诸多消极的影响,譬如民意缺失、授权立法空白、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通过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两个实体税种进行具体分析,最终的反馈是我国的税收立法权可以通过地方逐步回收到传递至中央,并健全税收立法的程序规则,完善监督机制,保证税收立法权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税收立法权 、授权立法、结构失调、房地产税法 、税收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