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解决了对飚车、醉驾等行为是否入刑的争议。危险驾驶罪入刑后,酒驾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不良行为大大减少,有利于我国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以及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完善。由于法条中未作具体规定,其在构成要件、对“情节恶劣”的具体认定以及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等方面仍有争议,本文将重点对以上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述,以便对危险驾驶罪有更为清楚明确的认识,并提出对此罪名的改进和完善的建议,以期能达到更好的规制作用。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立法完善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 危险驾驶罪概述-2
(一)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背景-2
(二) 危险驾驶罪的性质-4
二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5
(一)犯罪客体-5
(二)客观方面-5
(三)犯罪主体-7
(四)主观方面-7
三 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9
(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9
(二)危险驾驶罪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10
四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11
(一)明确“情节恶劣”的具体内容-12
(二)增加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种类-14
五 结语-16
答谢-19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