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叉持股的法律问题--以恒逸石化与荣盛石化相互持股为切入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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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交叉持股是公司间基于特定目的相互投资并持有对方股份的行为,实务中常与自己股份取得、股东法人化、转投资相混淆。其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单纯型和复合型、纵向和横向、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等类型。交叉持股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制度,有助于稳定公司股权、防止恶意收购,加强企业合作、便于资金筹措;但也可能导致资本虚增、所有权过度集中、滋生内幕交易、引发垄断行为等不良后果。在审视我国交叉持股日益普遍、法律规制却基本处于空白的现状后,借鉴世界各国立法经验,通过加强信息披露,限制投资总额、表决权的行使、董事监事的交叉任职,强化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方式进行立法完善对保障市场正常有序运作至关重要。

关键词:交叉持股 利弊 立法现状 法律规制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交叉持股内涵的界定-5

(一)自己股份取得与交叉持股-5

(二)股东法人化与交叉持股-5

(三)转投资与交叉持股-5

二、交叉持股类型多样-5

(一)单纯型交叉持股和复合型交叉持股-5

(二)纵向交叉持股与横向交叉持股-6

(三)上市公司的交叉持股和非上市公司的交叉持股-6

(四)国有资本公司的交叉持股和非国有资本公司的交叉持股-6

三、正视交叉持股这把“双刃剑”-6

(一)交叉持股的积极功能-6

1.稳定公司股权,防止恶意收购-7

2.加强公司间合作,提高市场竞争力-7

3、便于公司资金筹措调度-8

(二)交叉持股的负面影响-8

1.虚增资本,损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8

2.导致所有权过度集中,成为投资者控制公司的手段-9

3.滋生内幕交易,妨碍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9

4.引发公司垄断行为,限制市场竞争-10

四、交叉持股愈演愈烈,法律规制一片空白-10

五、交叉持股制度立法完善迫在眉捷-11

(一)根据不同交叉持股类型的特征进行针对性法律规制-11

(二)交叉持股公司加强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化-11

(三)限制相互投资总额-12

(四)合理限制交叉持股公司表决权-12

(五)禁止交叉持股公司的董事、监事交叉任职-13

(六)强化公司董事、监事的法律责任-13

(七)确立外部审计制度,强化审计人员法律责任-13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