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是一个既重要又庞大,且错综复杂的体系,它基本上由民法实体法上的物权法部分和行政法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两个部分组成。恰当的看待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历史地、客观地评价,并在已有框架体系下予以完善健全,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全文包括绪论、主文和结语三部分。本文在以下的行文中,首先对中国现行法中的有关制度以及学界的研究做一个总结;其次对大陆法系的法国益思主义模式和德国形式主义模式进行评述,并就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进行分析。最后,在此基础上探讨中国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的立法完善。
【关键词】 不动产,物权变动,物权行为,登记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绪论-1
一、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1
(一)不动产物权概念-1
1. 不动产概念-2
2.不动产物权变动-2
(二)大陆法系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3
1. 意思主义-3
2形式主义-4
(三)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变动-5
1. 物权变动一般采公示要件主义-5
2. 特殊情况下物权变动采公示对抗主义-6
二、我国现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问题-7
(一)我国确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问题-7
1. 法规衔接与法条竞合-7
2. 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够完善-8
3. 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用的合理化-9
三、 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完善-10
(一)清理法规规章,避免与《物权法》的冲突-10
(二)统一登记依据,形成统一的登记机构-10
(三)健全登记制度,丰富登记内容和种类-10
(四)强化登记效力,完善善意取得制度-11
参考文献-13
致谢-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