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物权法》的颁布对于原有物权变动模式产生很大的冲击。从债权形式主义到以形式主义为主,对抗主义为补充的二元变动的模式。丰富我国动产物权变动体系的内容,更好的应对现实交易的各种情况。但是同时也带来很多的问题值得研究讨论。根据《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是否还是适用“约定例外”的情形,以及交付是否还包括观念交付等问题值得商榷。特殊动产的交易中交付和登记在公示方法上的公示公信力的差异。以及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在什么情况是使用善意取得,如何确定善意第三人的标准等。
【关键词】 动产物权变动,特殊动产,善意取得,交付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1
一、 我国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2
(一) 物权立法模式概述-2
(二) 我国的动产物权变动立法-3
二、 《物权法》第23条对传统立法的改变-5
(一) 动产物权变动的传统立法-5
(二) 《物权法》第23条的新突破-6
(三) 《物权法》第23条与传统立法的适用关系-7
三、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法律思考-9
(一)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以及公示的公信力-9
(二)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善意取得问题-10
(三)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完善方式-12
结论-13
参考文献-14
致谢-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