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为保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三项制度共同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临时救济制度,行为保全制度在国外已较为成熟,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将行为保全制度纳入民事诉讼中。本文通过介绍我国行为保全的立法进程,阐述行为保全制度确立的意义,分析我国行为保全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行为保全,临时救济,适用范围,保全程序,保全救济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1
一、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立法进程及确立意义-1
(一)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立法进程-1
(二)我国确立行为保全制度意义-2
1. 有利于完善我国暂时性救济制度体系-2
2. 有利于法律公平,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3
3. 促进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与国际接轨-4
二、对现行行为保全制度的法律解读-5
(一)现行规定的深入分析-5
(二)存在的缺失与不足-6
1. 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捆绑式规定-6
2. 行为保全适用的相关规定的缺失-7
三、行为保全制度适用的立法完善-9
(一)对行为保全进行独立规定-9
(二)明确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9
1. 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10
2. 损害精神权利类案件-10
3. 家庭、邻里纠纷类案件-10
4. 其他案件-10
(三)完善行为保全程序立法-11
1. 申请-11
2. 担保-12
3. 管辖-12
4. 审查-13
5. 裁定和执行-13
6. 行为保全的解除-13
四、行为保全的司法救济-15
(一)当事人拥有获得救济的权利-15
(二)救济的内容-16
1. 申请人的责任承担-16
2. 法院责任承担-16
结论-17
参考文献-18
致谢-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