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表见代理制度实为无权代理制度的一种特殊情形,都是在代理人并无代理授权的前提下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和狭义无权代理不同的是,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而非无权代理人自行承担。因此如何认定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规范该制度的适用范围,直接关系到合同相对人、被代理人和无权代理人的三方利益状况,并且终局性地影响到社会交易安全。目前国内学界对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尚有争论,尤为突出的是相对人与本人的主观状态是否属于表见代理成立的必要条件。藉此本文通过考察表见代理制度的产生背景和其制度价值,并比较国内外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各自特色,进而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进行深入分析,最终就我国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对策。
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过错;善意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 言-1
2 表见代理产生的背景及价值观念-1
2.1 表见代理产生的背景-1
2.2 表见代理的价值观念-3
3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规定-3
3.1国外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规定-3
3.2国内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规定-5
4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学说-5
4.1无需本人过错要件说-5
4.2必须本人过错要件说-6
4.3折中要件说-6
5对于我国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建议-6
5.1本人过错与否不是表见代理构成的必要条件-6
5.2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相对人的善意且无过失必要条件-7
5.3建立完善的表见代理案例的指导制度-7
6结语-8
参考文献-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