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民法的渊源中,国家认可的习惯是独立于制定法的一种渊源。那么风俗习惯又如何呢?“风俗习惯”一词出自于邓小平的《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其中提到尊重藏民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可见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所遵循的当地的活动准则。我国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居住特点以及我国有56个民族的国情,使得我国的制定法不能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风俗习惯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给予了法官裁决的一定的灵活性,使得百姓可以更容易地接受审判结果。本文以风俗习惯在民诉中的运用为立足点,分析运用风俗习惯的积极与消极方面,最后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风俗习惯;民事诉讼;运用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 言-1
2 风俗习惯的含义探究-1
2.1 风俗习惯的定义-1
2.2 风俗习惯的特征-1
3 民事诉讼引入风俗习惯的必要性及其界定-2
3.1 风俗习惯的价值-2
3.2 民事诉讼中的风俗习惯-2
3.3 风俗习惯的引用界定-3
4 风俗习惯在民事诉讼纠纷中的运用现状-4
4.1 风俗习惯在民事诉讼中的引入方式-4
4.2 风俗习惯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阶段-4
4.3 风俗习惯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存在的问题-5
4.3.1 风俗习惯与制定法的冲突的主要原因-5
4.3.2 风俗习惯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6
5 风俗习惯在民事诉讼领域运用的建议-7
5.1 为风俗习惯提供法律保障-7
5.2 建立规范的调查整理风俗习惯的机制-8
5.3 优化法官培训机制-8
5.4 强化民众利用善良习俗的意识-9
6 结语-9
参考文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