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大学校园作为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群聚地,时有发生的校园伤害使人们关注大学校园安全,继而使我们思考大学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大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以信赖保护理论、危险控制理论和可预见性理论等理论为依据。大学是大学安保义务的主体,其义务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公开,真实义务、危险警告义务和提供必要保护的义务,在教学活动、宿舍生活以及其他场所,大学安保义务有所差别。在大学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上采用过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以及第三人致害的补充责任的方式。
关键词:大学校园;安保义务;安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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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1大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1
1.1 大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理论-1
1.1.1信赖理论-1
1.1.2危险控制理论-1
1.1.3可预见性理论-2
1.2大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之美国视野-2
1.2.1替代父母论-2
1.2.2过失侵权论-3
1.2.3中美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之理论比较-4
2大学安全保障义务的设定-4
2.1大学安保义务的主体-5
2.2大学安保义务的内容-5
2.2.1信息公开,真实义务-5
2.2.2危险警告义务-6
2.2.3提供必要保护的义务-6
2.3具体场合中的大学安保义务-6
2.3.1教学活动中的的大学安保义务-6
2.3.2宿舍生活中的大学安保义务-7
2.3.3其他场所的大学安保义务-9
3大学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10
3.1过错原则-10
3.2公平责任原则-10
3.3第三人致害的补充责任-11
4余论与展望-11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