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机动车辆在停车场毁损、灭失所产生的赔偿纠纷是司法实践中多发且较疑难的一类案件。应当结合理论与实践认定机动车停放的性质,明确车辆保管合同、场地租赁合同、消费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等三种法律关系的区别,区别不同情形确定机动车在停车场毁损、灭失后,停车场地提供一方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车辆保管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动车保管应该视为保管合同,而不是其他的场地租赁合同,或者说是消费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停车场与丢车人之间的纠纷无论定性、审理和判决依据都应当按照合同法的原则和规定进行。在车辆保管合同中,车主主张赔偿的权利,应当就保管合同关系的成立和车辆丢失的证据等承担举证责任,停车场应当对自己已履行妥善保管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保管人未尽到保管义务致保管车辆被盗产生的巨额赔偿责任,不是保管费的对价,而是保管人违反合同义务招致的民事赔偿责任,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因违反附随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形态,依附随义务所处的缔约阶段不同而有所不同。
关键词:保管合同 场地租赁合同 消费服务合同 附随义务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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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一、我国机动车保管的法律纠纷现状-1
(一)我国对机动车保管的立法现状-1
(二)我国机动车保管法律纠纷的现状-1
(三)我国机动车保管法律纠纷处理的实践难点-2
二、机动车有偿停放的法律性质及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3
(一)车辆保管合同关系-3
(二)场地租赁合同法律关系-4
三、违反合同附随义务时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承担的民事责任-5
(一)合同当事人过错时的民事责任承担-6
(二)第三人原因时机动车停车场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的合理边界-6
四、机动车被盗民事责任的争议问题处理对策-7
(一)合同性质的界定-7
(二)“显失公平”免责的抗辩-7
(三)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性质-7
结语-8
参考文献-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