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是在中国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一类犯罪,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侦查机关也往往以寻衅滋事罪作为办案的方向,无法避免的扩大了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在当下的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体系里,我们都可以发现有很多法条的竞合,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和故意伤害罪是存在着竞合的。这也表明了我们对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进行区别是有着重要意义。
对这二者的区分主要是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区分,主观方面属于思想范畴,证据也具有可变性,容易翻供,主观方面主要是犯罪的目的、犯罪动机。客观方面主要是犯罪对象、随意性、发生的场所、手段等等。所以人们在实践中更多的时候是通过客观行为以及其他的一些客观现象去加以判断。所以,我认为应该着重在客观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
在综合考虑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后,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在实践中会运用到罪名的转换。当大家在面临法律的滞后性问题的时候,罪名转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处理好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矛盾冲突。
关键词:寻衅滋事 故意伤害 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 罪名转换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引言-1
2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概述-2
2.1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概述-2
2.2故意伤害罪的概述-2
2.3二者在侵犯的法益上有交叉-3
2.4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法条竞合-3
3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4
3.1主观方面-4
3.1.1犯罪目的-4
3.1.2犯罪动机-4
3.2客观方面-5
3.2.1犯罪对象-5
3.2.2行为的“随意性”-6
3.2.3行为发生的场所-6
3.2.4行为手段-6
4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转换的应用-7
结语-8
参考文献-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