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设立肇事逃逸罪的必要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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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随着经济越来越快的成长,交通工具越来越融入生活带来大量的便利的同时事故发生率也在上升,而且由于一些碰瓷和敲诈的行为的出现,使得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也在逐渐增加,从我国目前现行《刑法》第133条规定来看,可见我国刑法只将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加重情节,即没有交通肇事罪就不在评价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从交通肇事罪中的共犯,过失犯和不作为犯的方面我认为肇事逃逸有他独特的犯罪组成,并且在海外一些地方肇事逃逸行为都是被单独定罪的,这也有利于防止交通事故后的损失扩大,所以应该对肇事逃逸行为用刑法单独来评价,单独定罪,设立肇事逃逸罪是有必要的。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犯罪形态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引言4

2.1肇事逃逸的基本概念4

2.2肇事逃逸的认定条件4

2.3关于“逃逸”的认定 5 3肇事逃逸单独定罪的必要性6

3.1肇事逃逸与交通肇事的不同6

3.2交通肇事中的共犯问题7

3.3现行法律关于肇事逃逸规定的缺陷8

4国内外关于肇事逃逸的对比分析10

4.1国内各种观点10 4.2国外各地对于肇事逃逸的法律分析10

5设立肇事逃逸罪的具体建议11

5.1肇事逃逸罪的犯罪的概念12

5.2肇事逃逸的犯罪构成12

5.3肇事逃逸罪的竞合情况12

5.4肇事逃逸罪中关于指使逃逸的人处罚规定13

5.5肇事逃逸罪的量刑标准13

5.6肇事逃逸罪的减刑情节13

参考文献14